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以来,襄汾县公安局紧密结合“利剑斩污”行动,紧盯民生领域、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坚持重拳出击“零容忍”。2024年8月14日,襄汾县公安局食药侦大队依法查处一起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案。

经查,2024年6月1日至6日,违法行为人周某某(男,40岁,河南省滑县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储废矿物油桶、废防冻液桶、废齿轮油桶等危险废物0.36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周某某已被襄汾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为有效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国家已将废机油桶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于废机油桶的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国家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并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废机油桶的收集、贮存经营活动。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我们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