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正值鱼类繁殖期

不少钓鱼爱好者看着头顶的烈日

内心已蠢蠢欲动

还有些人却趁着夜色

在全面禁捕的资源保护区

对河里的大小鱼类“一网打尽”

昨日

宜兴市人民政府发布了

对宜兴两人非法捕捞的处罚公示

案件详情

01

1.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宜农(渔)罚〔2024〕16号;

2. 案件名称: 江子虎非法捕捞案

3. 违法主体姓名: 江子

4.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6月10日5时00分,江子虎在宜兴市梅林大桥使用掩罩(撒网)进行捕捞,捕捞过程中被宜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依法现场检查,当事人江子虎无捕捞许可证,捕捞位置属于宜兴团氿东氿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该区域全面禁捕,所用捕捞工具为掩罩(撒网)1条,现场无渔获物。

5.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6.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1500.00元。

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宜兴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8月9日

02

1.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宜农(渔)罚〔2024〕15号;

2. 案件名称: 蒋三平非法捕捞案

3. 违法主体姓名: 蒋三平

4.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5月22日18时35分,蒋三平在宜兴市云溪大桥使用掩罩(撒网)进行捕捞,捕捞过程中被宜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依法现场检查,当事人蒋三平无捕捞许可证,捕捞位置属于宜兴团氿东氿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该区域全面禁捕,所用捕捞工具为掩罩(撒网)1条,现场无渔获物

5.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6.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1500.00元。

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宜兴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8月9日

有的人或许会想

不就捕个鱼吗?多大点事!

然而

非法捕捞属于违法行为

我国法律对非法捕捞行为

有明确的惩处规定

情节严重的

最高可罚款十万元

甚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规定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捞的行为

不仅破坏水产资源

严重破坏生态平衡

地笼网等禁用渔具还会导致

各类水草、垃圾等杂物堆积

对防汛工作带来安全隐患

杜绝非法捕捞

从我做起

校 对:缪敏

责 编:吴雨琪

编审:朱琰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爱上陶都

转发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