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系招远市XX镇村民,在XX村海边合法拥有房屋。因政府建造的八段坝导致海流变化,造成海岸线被侵蚀,导致当事人的房屋离海岸线的距离从100多米缩短为20米左右。本案焦点:二被告拆除行为是否合法律师办案思路:本案于2024年7月29日经青岛海事法院行政判决,确认自规局及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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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房屋的正常使用,当事人于2020年在房屋北侧20米建造了防浪坡。后2023年5月20日招远市自然规划局及XX镇人民政府在未对当事人下达任何文件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案涉防浪坡进行拆除且未告知其所应当享有的救济途径,非法对当事人建设的防浪坡暴力强行拆除,导致当事人的房屋地基,墙体都出现了下沉裂缝等问题,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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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

在未对其下达任何告知书的情形下,二被告在法定节假日的夜间实施拆除行为,明显违法我国《行政强制法》之规定。

被告自规局认为:

1、招远市自规局并未实施拆除新增违法违规构筑物的行为,不应当被列为本案被告。

2、拆除混凝土堤坝行为是对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环境的一种维护行为,不属于行政执法活动,无需履行法定程序。

被告XX镇政府认为:

案涉建筑物位于生态红线公共海域内,且无任何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辛庄镇政府协助联系机械对构筑物进行拆除。其拆除建筑物属于海洋督察立行立改措施,不属于行政违法,且镇政府系帮助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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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与委托人语音沟通,前往案涉海域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案情,在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后法定的起诉期限内对招远市自然规划局、XX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申请确认二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诉讼期间查阅二被告的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后向青岛海事法院提交代理意见书和质证意见,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2024年7月29日青岛海事法院作出行政判决。

对案件的评述:

因政府在海域建造八段坝导致海流变化,造成海岸线被侵蚀,导致当事人的房屋出现地基,墙体下沉裂缝等问题,为保护房屋正常使用,当事人在所承租的滩涂范围内出资建造了案涉防浪坡的客观事实,即使暂未取得批准手续,但对该防浪坡等混凝土结构仍具有财产利益,在案涉防浪坡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原告出资建造的防浪坡与拆除行为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主体适格。

招远市自然规划局、XX镇政府在未下达任何书面文件的情形下径行于2023年5月20日夜间实施了拆除,该行为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属于程序违法,严重侵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符合合法行政这一原则,即行政职权的设立与行使必须有法可依,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强制法》中对于拆除行为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被告应当对违法建筑进行立案调查,确为违法建筑后,应当作出违法建筑的认定、并作出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执法的事实与依据,履行听证、听取陈述申辩的义务,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以及提出异议的权利,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相对人不履行的,应当进行催告,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书,后经由有权机关进行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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