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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9日,当事人A公司委托B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锡条,申报数量为206千克,申报C&F总价为618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007009000。经海关查验,发现该项锡条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8001202900项下,出口需提交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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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锡条如何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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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商品编码归类律师张严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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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当事人将案涉货物锡条品目归类错误,那么对比品目80.01与80.07观察二品目之间的主要区别:

(1)品目80.01

品目80.01 包括呈块、锭、板坯、条、杆或类似形状的未锻轧锡,以及锡碎片、锡粒及类似产品,本品目的大多数产品用于镀锡,供滚轧、挤压加工,制造合金或铸造成形物品,不包括锡粉及片状粉末(品目8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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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品目80.07

品目80.07 包括所有的锡制品,但本章其他品目所列的物品、第十五类注释所列的物品、第八十二章或第八十三章所列的物品及协调制度其他章更为具体列名的物品除外。本品目主要适用于:

一、囤、槽、罐、桶及其他容器(无机械或热力装置)。

二、包装牙膏、颜料或其他产品的软管。

三、家用器具及餐具(通常为白蜡器),例如,壶、盘、碟、杯、虹吸管头及啤酒罐盖。

四、容量量器。

五、电镀阳极(参见品目75.08的注释第一部分)。

六、锡粉〔参见第十五类注释八(二)〕及片状粉末;

七、锡板、片及带;锡箔(不论是否印花或用纸、纸板、塑料或类似材料衬背)。这些物品的定义参见第十五类注释九(四)。

八、锡管[定义参见第十五类注释九(五)]及管子附件(例如,接头、肘管、管套)〔不包括空心异型材(品目80.03)、带有龙头、旋塞、阀门等的管子附件(品目84.81),以及已制成可确定为专用物品的管子,例如,机器零件(第十六类)〕。这些物品与品目73.04至73.07的注释所述及的钢铁物品相对应。

综上所述,80.01与80.07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锡的形制。

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法货物价值5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且系初次发生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附件2所列之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