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企业单位,尤其是一些民营企业,为了降低自己的用工成本,它往往诱导员工放弃缴纳社保,然后就给自己的工资会更高一些,有些不知情的员工,那么就会选择这样做,相当于是自己主动放弃了社保的缴纳,因为他们会签订一份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书。用工单位自以为这样的做法很聪明,就能够规避法律的风险。但实际上这样的做法是没有任何的作用,甚至来讲是无济于事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工作单位和员工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以后,那么就应当依法为员工正常的缴纳社保,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但如果说签订所谓的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书,那么等同于是愉约于法律之上的一些行为,那么这样的行为自然而然是无效的行为。不过在现实中确实有些员工签订了这样的协议,但是他离开工作单位以后又进行了维权,比如说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权,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部门都会予以支持的。

而这种所谓的放弃社保协议书,对于我们员工本人来说也相当于是一种证据。因为就意味着你和这家单位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但是没有缴纳社保,所以说这是一种证据,对于我们员工来讲依法维权,是能够提供这样的有利证据的,对于自身也是有一定的好处。所以反而签订这样的协议书。以后对于企业单位会带来较大的一个负面影响,甚至来说如果员工要维权,那么依法该补交多少钱的社保,还要补交多少钱的社保,不能够这样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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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现实中,我也曾经遇到过这样的问题,我的一些朋友就曾经说起在他们的工作单位。老板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在招聘新员工的过程中,试用期内不愿意给员工缴纳社保,然后试用期内这个员工就走了所签订的放弃社保的协议书,最终成为了依法维权的证据,而作为公司来讲,不得不给这些员工来补交社保。在补交社保的过程中,所产生滞纳金的费用也由工作单位来承担了。

很显然这样的做法是得不偿失的,因为劳动合同法,就已经明确规定了给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所以任何逾越于法律之上的行为,那么肯定都是无效的作为员工来讲,他如果有这样的意识去依法进行维权了,大概率是能够得到支持的,但是你只要证明你曾经是这家企业单位的员工就可以了。当然这样的放弃社保的协议书恰恰能够证明这一点,所以说依法维权那么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我们作为企业来讲也不应该是自作聪明,虽然说用工成本的降低是一个出发点,也是一个想法。但毕竟以这样的方式是作为违法手段,来实现的是绝对得不偿失的。对个人来说最终是只能自食其果,所付出的代遇代价都是会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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