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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句古话“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都知道谁欠债谁还钱,但是一旦欠债人死亡,欠款应该向谁要呢?新野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债务人死亡引发的被继承人债务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王某和毕某系远房亲戚,毕某生前于2020年1月24日向王某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为1分,使用期限为1年,并向王某出具了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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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毕某因病去世。王某持借条向毕某妻儿索要欠款,毕某妻子、儿子均称不知道该借款,不予偿还。王某于2024年7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毕某妻子、儿子偿还该笔借款。

审理过程

“我丈夫在世时没有告诉我借钱的事,我不知道,我不应该还款。” 法庭上,毕某妻子辩称,其对借款之事不知情,且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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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毕某生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去世后理赔款15000元由毕某妻子和儿子领取并用于开支。毕某妻儿对借条上毕某的签名予以认可。经法庭释法,毕某妻儿意识到领取毕某死亡后的理赔款属于毕某的遗产,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毕某所负的债务。经调解,王某表示考虑到毕某已去世,其妻子独自照顾两个孩子不容易,且双方原来关系很好,不再要求支付利息,只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即可。毕某妻儿同意并当庭支付王某。

法官说法

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毕某死亡后,其妻儿是否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毕某向王某借款后死亡,该欠款并不当然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借款虽然发生在毕某及其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王某事后未取得毕某妻子的追认,且王某也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系用于毕某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故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毕某死后的保险理赔款15000元作为遗产,死后由其妻儿作为继承人领取,其妻儿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毕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案件延伸

若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应当如何主张权利?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债务人生前有财产,该财产被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则遗产继承人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因为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亦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若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则该继承人不承担偿还责任,应由其他遗产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

2、如果该债务有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继承遗产的继承人行使追偿权;

3、如果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配偶偿还。若该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不需偿还;若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要审查债务产生的原因及负债的用途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所需,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配偶偿还;还应审查债务人所负债务的目的和债务本身具有合法性,如果所负债务为赌债等非法债务,则不受法律保护,配偶不需承担偿还责任。

4、如果债务人没有遗产,债务也没有保证人提供担保,亦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承担义务的人,则债权债务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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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出借人在出借时首先应注意保存好相应证据,如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借据,并尽可能采取转账方式支付借款,保留催要借款的证据,以便在借款人不还款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出借人还要及时在借款期限内向借款人催要借款,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或者因出借人死亡而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来 源:新野县法院

策 划:赵传保

审 核:李会军

编 辑:赵鹏博 贾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