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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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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生14岁的儿子在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在某手机店购买一部二手手机。石先生发现认为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商家向未成年销售手机违法的,现在孩子因玩手机,直接影响其学习,于是找商家退款。手机店负责人称:在销售前,营业员也曾再三与孩子确认父母是否知晓,孩子称是家长知晓和同意。此外,目前该部手机已经被当时一时气愤的石先生摔碎了,故手机店明确拒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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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过程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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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投诉后,我委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手机店负责人和石先生联系,认真听取双方的陈述及意见。

经调查,未满14周岁石同学的整天沉迷于手机游戏,暑假期间未经家长同意,偷偷用自己积攒的零花钱购买了一部二手手机。石同学的父亲石先生发现后气愤不已,一怒之下将这部手机摔碎了,并找到店方,认为店方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商家向未成年销售手机是违法行为,要求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然而,购买手机通常被视为一种大额资产交易,可能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如果未成年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同意或追认而购买手机,该交易行为可能会被视为无权处分,从而导致合同可撤销。这并不意味着购买行为本身犯法,而是说合同可能因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而无效。

同时,该未成年人家长作为监护人,监护不力,对此次事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经工作人员耐心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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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委点评

未成年人购买手机这件事,作为家长有责任对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进行管教、约束,引导和帮助孩子形成正确的消费观,以避免可能的合同纠纷和财产损失。同时,经营方在销售时,也应谨慎对待未成年顾客,注意审视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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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奉贤消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