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收到不少企业关于基金会成立的咨询。今天通过此文和各位共同梳理,企业成立基金会需要的三要素:人、财、物。

一、关于“人”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数量:1人(两者须为同一人)

任职要求:

1、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2、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3、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4、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

注:《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有提到,担任基金会主要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可以是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但实务中各地民政部门对此审核非常严格,几乎看不到上述人员为主要负责人的基金会。

副理事长

数量:至少1人

任职要求:

1、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2、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

秘书长

数量:1人

任职要求:

1、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2、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

3、必须为全职,在基金会中领薪工作。

理事

数量:5—25人,须为奇数

任职要求:

1、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均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3、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监事

数量:至少1人

任职要求: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连任。

2、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3、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从长远角度考虑,未来基金会想申请公募资格的话,需要注意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

▲图源于网络

二、关于“财”

依照当下政策规定,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人民币,且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在部分地区,基金会设立的原始资金门槛根据当地情况有所提高,如山东省级基金会注册资金一般要达到400万,而北京市近期登记成立的基金会,注册资金基本都不低于800万。

在成立阶段,企业只需准备好注册资金,适时打进基金会账户,就没有其他资金问题了吗?

是,但又不完全是。

基金会注册成立后,先前注入注册资金就成为基金会的流动资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另外,基金会每年年检需要检查,基金会年末净资产数不得低于注册资金数。也就是说,基金会从成立之后,就要开始“花钱”,也要“省钱”,同时有稳定的捐赠收入保障基金会持续运作。

可能会有企业觉得,我们每年往基金会稳定捐赠一笔费用,保持合规运作不就可以了?

我们假设,有一家企业以200万成立了基金会,计划每年再对基金会捐赠80万,除秘书长外再聘请1名工作人员协助基金会运营,人员成本一年约10万,基金会每年投入到公益项目费用为30万,其他支出收入不计。

可见,到第六年,基金会的年度公益支出就将跌至低于8%,以及管理费用一直超出10%的上限,都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

如果在注册资金和人员成本不变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条例》执行并希望每年净资产有一定幅度(以5%计算)的增长,又会出现什么情况呢?

可以看到,基金会需要每年保持公益支出90万,同时企业每年要向基金会捐赠过百万并逐年递增,才能够保持基金会正常运作,对基金会和企业都存在较大压力。

问题看起来无解吗?其实只要学会人员费用拆分的技巧,问题就将迎刃而解,如有兴趣我们后面会专门再写一篇文章进行介绍。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财务工作在基金会成立之初就要做好规划,不仅有利于基金会合规运营,减轻基金会运作成本,也有助于基金会取得免税资格以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关于“物”

基金会设立登记需要向相应民政部门提交材料,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申请成立登记基金会办事指南》为例,材料清单如下:

(1)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2)成立登记申请书;

(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4)章程草案(按照《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自拟);

(5)住所使用权证明;

(6)捐资承诺书;

(7)发起人名单及基本情况表;

(8)理事监事名单及基本情况表;

(9)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0)秘书长专职承诺书。

*具体提交形式和材料清单以各地民政部门指引为准

目前多个省市均已提供线上办理途径,需要了解当地基金会设立所需材料清单,可以在省市民政部门网站查找基金会设立登记的办事指引,上述大部分表格均有空白模板可供参考。

至此,基金会成立要准备的三要素基本梳理完成。实际上,在成立过程中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审查内容中还有不少隐形条件,如党组织建设情况、拟任主要负责人的户籍信息和工作单位、发起企业的规模、发起方的公益经历等等,这些条件往往未在官方指引中体现,但却成为流程中的“拦路虎”。因此企业若有成立基金会的意愿,建议向专业机构寻求咨询或协助,如此不仅筹备工作更高效,也能大大缩短设立流程时间。

目前环境下,基金会的设立和运营监管力度越来越严,若仅凭一腔热血,没有清晰的成立和运营规划,恐怕企业拿到基金会牌照之后就感到举步维艰。希望发起企业和团队能在基金会成立时做好清晰的战略设计与发展规划,让公益的每一步都更加平稳。

附:

基金会成立的流程,大致分为如下七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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