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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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及其实现的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权利。《民法典》确立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打击恶意“逃废债”的有力武器之一。

如果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如何才能正确行使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主张方式和主体

1.债权人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主张。

2.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原告,应当是因债务人诈害行为而债权实现受到影响的债权人,包括原权利人和继受取得(从原权利人处受让、继承或受赠)的权利人。其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3.对于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被告,考虑到撤销权之诉指向相对人的实体利益或财产,为充分保护相对人的抗辩等诉讼权利,一般应以债务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三、撤销权的管辖

根据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3条规定,债权人撤销之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和相对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协议管辖、仲裁管辖为由进行管辖抗辩。

四、撤销权案合并审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原则上应合并审理,以便对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范围限制等问题作出综合判断。

五、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撤销权是典型的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其权利的存续期间适用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的适用采法官职权主义,由人民法院主动审查,不必对方当事人主张。

《民法典》第541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的一年普通除斥期间和五年最长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不管是一年普通除斥期间还是五年最长除斥期间,均为不变期间,当事人基于何种理由没有行使撤销权在所不论。

二是注意区分两个除斥期间的适用条件,一年普通除斥期间适用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五年最长除斥期间的起算点为行为发生之日,即自债务人处分其财产之日起算,对低价转让或高价受让财产的,应自财产权属转移之日起算,对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应从实际承担责任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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