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商业秘密案件应如何确定管辖权?

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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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营营律师团队项下的商业秘密争议与保护业务,不仅仅包括律师团队协助企业制定保密体系、帮助企业完善自己的保密制度、减少泄密事件发生,还包括在企业发生被侵权事件时,律师团队及时有效协助企业打击离职员工、恶意竞争对手;在离职员工、合作方被起诉侵犯商业秘密时协助被告方阻击。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团队对侵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逐一梳理总结,同时结合多年来丰富的办案经验,形成多篇裁判文章。在律师协助委托人提起诉讼前期、确定秘点阶段,除了协助委托人确定主张保护秘点的数量、秘点的具体内容、精准识别委托人希望保护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公知信息、识别委托人保护的技术信息是否合法、能否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之外,还要协助原告选择、确定有权管辖的法院,以及在何地起诉更有利于案件审查。本期,李营营律师结合最高法院一则案例,与您分享商业秘密案件办理经验。

裁判要旨

商业秘密案件,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同一诉讼有多个被告的,各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法院都有管辖权。

基本案情

1、2021年10月26日,原告安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某公司”)、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公司”)起诉被告南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某公司”)、严洁、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海公司”)、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由广州知产法院立案受理。

2、被告南昌某掌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南昌某掌昆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结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南昌知识产权法庭的管辖范围规定,发生在江西省辖区内有关专利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应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3、2022年8月4日,广州知产法院认为本案属因技术秘密侵权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本案中存在多个被告,原告有权选择其中任一被告住所地法院进行诉讼,而本案被告严某、广州某君海公司、广州某掌昆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广州市,位于该院辖区之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被告南昌某掌昆公司管辖权异议。

4、被告南昌某掌昆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5、2022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被告某南昌掌昆公司上诉,由广州知产法院继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应当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

一、商业秘密案件适用侵权案件管辖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管辖法院起诉。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同一诉讼有多个被告的,各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据此选择其中一个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安徽三七公司、广州三七公司以严洁、广州君海公司、广州掌昆公司、南昌掌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安徽三七公司、广州三七公司有权选择其中任一被告住所地法院进行诉讼。

三、本案三个被告均在广州市,广州知产法院有权管辖。

最高法院认为,严洁、广州君海公司、广州掌昆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广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所涉实体争议为技术秘密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安徽三七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系其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

四、其他管辖连接点不影响广州知产法院依法受理审查。

南昌掌昆公司住所地等其他管辖连结点的存在,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南昌掌昆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南昌掌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案例来源:《南昌掌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391号]

商密实战指南

一、需要注意,关于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能否简单套用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定,存在争议。

在最高人民法院著名公报案例《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 艾利(中国)有限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侵 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案号:(2007)民三终字第 10 号民事裁定书】1 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虽然在起诉状中指控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相当于本案中的被告二、被告三)销售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 权产品(与本案情况一致),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并不属于该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明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故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被控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因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被控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而具有本案的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认定,“一般而言,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是重合的。亦即,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通常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不宜将该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裁定移送管辖。

因此,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不属于法律明列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权产品销售地不能作为本案管辖的连接点。

二、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与专利案件管辖不同。

根据目前司法裁判观点,大多数案件中法院不会认定商业秘密案件由侵权产品的销售地法院管辖,多数观点认为应以侵权被告(侵权产品制造方)住所地或者侵权产品制造地的法院管辖。

三、应尤其注意最高法院、各地关于商业秘密案件出台的特殊管辖规定。

李营营律师建议,目前,最高法院特别出台文件规定各地商业秘密案件管辖,各地先后出台文件确定本地区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规则。除了注意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侵权案件管辖的一般条款外,还应当注意上述这些特殊的条款。原告在起诉之前,应当委托专业律师确定有权管辖的法院,避免浪费宝贵时间。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将为大家系统整理最高法院以及各地出台的具体管辖规定。

李营营律师提示: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商业秘密案件涉及证据保全、秘点的总结和确定、非公知的分析论证、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分析论证、非公知鉴定、同一性鉴定、损失鉴定、损失计算、侵权论证、证据规则的巧妙运用等多项复杂法律问题,案件本身难度大、综合性强,稍有不慎就会满盘皆输。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应当聘请专业的、有丰富经验的商业秘密律师,为案件和自身合法权益保驾护航。记住,在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商业秘密案件中,没有绝对的法律观点。可以说每一个案件都有50%的胜诉率和50%的败诉率,当事人如果聘请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就可以大大提升争取另外50%胜诉的希望、降低另外50%败诉的风险。

【声明: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快速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观点。由于查询渠道受限且本文引用案例并非指导性案例,因此,本文中体现的裁判观点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同时,由于个案差异性极大,建议大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契合个案的正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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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拥有证券从业资格,专注于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与技术相关的争议解决和保护、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民刑案件、与技术相关的合同纠纷、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5类技术合同领域,李营营律师团队围绕不同业务领域下技术合同签订以及履行中风险点,形成了数百篇专题研究文章,熟悉该类合同纠纷常见风险点和解决方案。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成功代理多位企业客户在多例合同纠纷案件中完成诉讼目的,善于以高效的沟通和专业的能力在短期内为客户快速回款,通过商业谈判、诉讼打击、第三人债务加入、调解和解等手段有效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技术、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李营营律师团队一直致力技术保护和与技术有关的争议解决,多年来深入研究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进口合同等与技术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在该特定领域内发布了数百篇专业文章,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有扎实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该领域内常见、多发的问题和争议焦点,熟悉法院实务裁判规则,擅长拟定各类技术合同,能够迅速精准识别合作的风险和合同漏洞,可以协助开发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风险,提供风险应对方案、及时解决风险,推动技术项目安全高效运行。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指南、不正当竞争实战的相关书籍、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