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8月15日,河北博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连吃“三弹”——这一天,该公司连续收到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张行政处罚决定书罚单共计被罚款23350元

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沧城执决字〔2024〕第0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6月18日励学路(通惠园西侧边线-迎宾大道)道路贯通工程行驶的运输车辆未密封、包扎,造成泄漏、遗撒,遗撒面积为175平方米。经查,是河北博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运输车辆未密封、包扎,造成现场泄漏、遗撒,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25条。8月15日,该局依法对其处罚款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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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文书

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沧城执决字〔2024〕第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6月18日励学路(通惠园西侧边线-迎宾大道)道路贯通工程路面挖掘作业时未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4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调查,该项目属于河北博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8月15日,该局依法对其处罚款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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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文书

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沧城执决字〔2024〕第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6月19日励学路(通惠园西侧边线-迎宾大道)道路贯通工程施工场地内堆放土方时未采取密闭或遮盖等防尘措施,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1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经调查,该项目属于河北博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8月15日,该局依法对其处罚款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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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修订)

第25条: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

第11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㈠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防尘措施、扬尘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

㈡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封闭围挡或者围墙,位于主要路段的,高度不低于2.5米,位于一般路段的,高度不低于1.8米,并在围挡底端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㈢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地面整洁;

㈣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㈤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只能现场搅拌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㈥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建筑材料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装卸、搬运时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㈧在施工工地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分别与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

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上述规定积极推动农村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减轻扬尘污染。

第14条: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涉及土方施工作业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㈠实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

㈡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

㈢对已回填的沟槽,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㈣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或者实施绿化。

第40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