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罚字〔2024〕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淄博智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ERFR56D

地 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街道维纳斯温泉花园沿街楼8号

法定代表人:贾雷

2024年4月29日,淄博市高青县住建部门对你单位施工的高青海棠府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1号楼高处作业吊篮固定方式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未严格按照施工专项方案施工,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4〕10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702-3项“较轻”裁量阶次,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8〕030726]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通过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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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