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好 的 挽 救 就 是 预 防

应急说

据公众号青岛市场监管报道,8月19日,“青岛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发布旅游旺季市场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查办案件情况通报。

8月19日,“青岛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发布旅游旺季市场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查办案件情况通报,全文如下: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旅游旺季市场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优服务、强监管、保安全,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办了一批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案件,着力提升广大市民、游客的消费体验与满意度。现将第六批集中查办的7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青岛洪鑫楠餐饮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采购的食品及原料索证索票不全以及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连云港轩记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干海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3.市北区张连财水产品店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4.市北区盛福乐水产经营部通过网络销售水产品时,涉嫌利用虚假的折价、减价等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相关规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5.青岛鸣轩王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在其门头招牌使用“青岛啤酒”注册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6.城阳区韩芳瑞美滋熟食店销售侵犯“流亭猪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7.青岛文晔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观光列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希望广大经营者自觉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共同维护青岛旅游消费市场良好形象。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深化旅游旺季市场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高压态势,加大公开曝光力度,进一步净化青岛旅游市场消费环境。

人们常说“病从口入”

舌尖上的安全

尤其重要

别担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守护您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PART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PART2

二、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PART3

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PART4

四、食品企业标准制定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PART5

五、在哪里可以查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PART6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PART7

七、生产经营食品中是否可以添加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7种典型价格欺诈

一、价格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在总结立法和执法经验基础上,列举了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

一是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是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是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是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是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考虑到价格欺诈的手段多种多样,难以全面列举,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了“其他价格欺诈行为”作为兜底条款。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不属于价格欺诈的三类情形:

一是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

二是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

三是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

二、处罚条款

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来源:青岛市场监管、小何微法评、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