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公安局公开曝光涉“两卡”惩戒人员名单(第四期)

为深入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压缩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空间,斩断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链条,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富源警方多措并举,全力推进“断卡”行动。现将涉“两卡”惩戒人员名单(第四期)进行曝光,请广大人民群众引以为戒,避免因贪图小利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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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男

身份证号码:532225****2119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竹园镇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1年12月,杨*经人介绍将自己名下的1张中国招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该卡累计转入涉诈资金1787393元后被转移;2022年5月,杨*经人介绍将自己名下的1张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该卡累计转入涉诈资金2072557元后被转移;2022年8月,杨*将自己名下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该卡累计转入涉诈资金128345元后被转移。杨*上述行为致使多名受害人被骗,杨*本人从中获利1800元、1条大重九香烟和1条荷花香烟。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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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龙,男

身份证号码:530325****0759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大河镇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3年7月,范*龙将自己名下的1张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协助他人取现转移涉诈资金246000元,致使2名受害人被骗。范*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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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丽,女

身份证号码:530325****1469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富村镇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3年11月,苏*丽将自己名下的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协助他人取现转移涉诈资金共计200000元,苏*丽从中获利11000元。苏*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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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男

身份证号码:530325****051X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古敢乡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3年3月至4月,张*国经人介绍,2次将自己名下2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并协助他人取现转移涉诈资金共计7笔,涉案资金累计212310元,张*国从中获利共计8600元。张*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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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辉,男

身份证号码:530325****1947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后所镇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6月至7月,牛*辉伙同他人多次介绍卡主向不法分子出借银行卡,并驾车带领卡主取现转移涉诈资金累计99900元,致使多人被骗,牛*辉等人从中获利3500元。牛*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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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乖,男

身份证号码:532225****1570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黄泥河镇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3年9月,王*乖将自己名下的1张中国建设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协助他人取现转移涉诈资金共计222598元,致使1名受害人被骗。王*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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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华,男

身份证号码:530325****1915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老厂镇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3年9月,何*华介绍卡主向不法分子出借银行卡,并伙同他人带领卡主取现转移涉诈资金143300元,致使2名受害人被骗,何*华从中获利1200元。何*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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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号,男

身份证号码:530325****0951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墨红镇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3月,方*号将自己名下的1张中国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移涉诈资金200000余元,方*号从中获利1800元。方*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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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男

身份证号码:530325****0379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胜境街道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4月,吴*将自己名下1张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致使1名受害人被骗6800元。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构成非法出借银行账户,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给予罚款600元的处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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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男

身份证号码:532225****1758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十八连山镇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5月,张*将自己名下的1张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协助他人取现转移涉诈资金48900元。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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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维,男

身份证号码:530325****1132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营上镇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3年5月,庄*维将自己名下的1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和1张招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协助他人取现转移涉诈资金171115元,致使3名受害人被骗,庄*维从中获利3900元。庄*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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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龙,男

身份证号码:532225****0014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2月,唐*龙将自己名下的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协助他人取现转移涉诈资金35000元,致使1名受害人被骗。唐*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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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女

身份证号码:532225****1123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营上镇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7月,尹*在家中使用自己的2部手机和自己名下的1张江苏苏州联通电话卡架设简易GOIP(手机口),帮助境外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给予罚款600元的处罚。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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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欢,男

身份证号码:530202****1213

户籍地:贵州省盘县民主镇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3月,吴*欢将自己名下的1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协助他人多次取现转移涉诈资金共计167500元,致使1名受害人被骗,吴*欢从中获利22000元。吴*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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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男

身份证号码:360732****5119

户籍地:江西省兴国县良村镇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1月,为非法牟利,张*金伙同他人流窜多地,开立对公账户供境外诈骗分子转移涉诈资金使用,涉案金额达900余万元。张*金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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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豪,男

身份证号码:441881****3412

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西牛镇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1月,为非法牟利,胡*豪伙同他人流窜多地,开立对公账户供境外诈骗分子转移涉诈资金使用,涉案金额达900余万元。胡*豪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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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男

身份证号码:340505****0418

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濮塘镇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1月,为非法牟利,沈*伙同他人流窜多地,开立对公账户供境外诈骗分子转移涉诈资金使用,涉案金额达900余万元。沈*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链接:

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

(二)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三)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

(四)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惩戒措施如下:

金融惩戒

对被惩戒单位和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措施。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时,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通信惩戒

依法纳入相关不良信用名单,在名单管理期内最多允许持有一张电话卡,5年内不能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

富源警方提示:

请广大人民群众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切勿贪图小利向犯罪分子出售、出借、出租个人的银行卡、电话卡,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当前正值暑期,请广大家长监督孩子规范、合理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教育孩子警惕电信网络诈骗,提醒孩子不能随意出借、出售、出租电话卡、银行账户等;广大学生在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过程中,要注意识别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不参与网络刷单返利、不相信虚假购买游戏装备、游戏皮肤信息,不轻信他人而随意转账,更不能在利益的诱惑下向他人出借、出售、出租银行卡或手机卡,不受利益的驱使充当电信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帮凶,警惕境外高薪诱惑,杜绝非法偷渡出境。

如发现涉“两卡”违法犯罪行为,请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富源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