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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昭阳警方

原标题: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公开曝光涉“两卡”惩戒人员名单

为严厉打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全力斩断电信诈骗犯罪链条,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现将第三批涉“两卡”惩戒人员名单进行曝光,请广大群众引以为戒,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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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男

身份证号码:530602****12

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开户银行:富滇银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7月,祝某某为获取报酬,在明知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是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仍使用其实名开户的2张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涉诈资金,致使1名受害人财产损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祝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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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男

身份证号码:530602****10

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开户银行:云南农村信用社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7月,马某某为获取报酬,在明知是为他人跑分“洗钱”的情况下,仍将其实名开户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移涉诈资金,致使2名受害人财产损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马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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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男

身份证号码:532101****17

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7月,浦某某为获取报酬,在明知是为他人跑分“洗钱”的情况下,仍将其实名开户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移涉诈资金。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浦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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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男

身份证号码:532101****76

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开户银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7月,王某某为获取报酬,使用其实名开户的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涉诈资金,致使1名受害人财产损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王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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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男

身份证号码:532101****19

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开户银行:富滇银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7月,王某某为获取报酬,在明知是为他人跑分“洗钱”的情况下,仍将其实名开户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移涉诈资金,致使2名受害人财产损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王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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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男

身份证号码:530602****13

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7月,罗某某为获取报酬,使用其实名开户的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涉诈资金。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罗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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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男

身份证号码:532101****15

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7月,周某某为获取报酬,在明知是为他人跑分“洗钱”的情况下,仍将其实名开户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移涉诈资金,致使1名受害人财产损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周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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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男

身份证号码:532101****78

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7月,虎某为获取报酬,在明知是为他人跑分“洗钱”的情况下,仍将其实名开户的2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移涉诈资金。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虎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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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男

身份证号码:532101****13

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开户银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7月,张某为获取报酬,使用其实名开户的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涉诈资金,致使1名受害人财产损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张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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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男

身份证号码:532101****18

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开户银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7月,解某某为获取报酬,在明知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是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仍使用其实名开户的2张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涉诈资金,致使2名受害人财产损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解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惩戒措施如下:

金融惩戒

对被惩戒单位和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时,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通信惩戒

依法纳入相关不良信用名单,在名单管理期内最多允许持有1张生活用卡,5年内不能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

警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请广大市民朋友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切勿贪图小利出售、出租、出借个人银行卡、电话卡。如发现买卖“两卡”违法犯罪行为,请第一时间拨打110或2868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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