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万山法院开庭审理2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被告人艾某、戴某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九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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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

案件一:

2024年 4月,被告人艾某驾驶其私家车停在铜仁市万山区某地路边,容留吸毒人员满某某、廖某某、吴某某在其车内采用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依托咪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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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

案件二:

2024年2月,被告人戴某通邀请姚某静、刘某、戴某林、杨某丽前往万山区某酒店房间内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

法 条: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依托咪酯自2023年10月1日起,被国家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这意味着非法吸食、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依托咪酯等均为涉毒品违法犯罪。依托咪酯通常以加入香烟或电子烟的形式进行吸食,在年轻人群体中颇为流行,年轻人容易对这种电子烟“上头”而染上毒瘾。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触犯的刑法的罪名,是常见的涉毒品犯罪罪名之一。上述两起案件中,两名被告人为他人提供吸食依托咪酯的场所,一般为固定的场所,例如被告人戴某通预定的酒店房间;但也可以是移动的场所,例如艾某提供的车辆。只要为他人提供了吸食毒品的场所,就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毒品违法犯罪是一条不归路,年轻人一定要提高警惕、谨慎交友、远离诱惑、抵制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