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再审阶段中,当事人可采取的权利救济路径主要包括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以及申请法院依职权再审。笔者近期承办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由对民事再审阶段可行救济路径的充分探寻与穷尽运用,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在二审法院作出对委托人不利判决的情况下介入案件,历经再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以及申请法院依职权再审三个阶段,代理时间跨度经过四年,凭借全面有效的诉讼策略,从双方借贷事实、涉案多方法律关系认定、第三人在先同案不同判等角度还原本案事实,最终获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胜诉改判结果,撤销原一审、二审、再审判决,支持委托人诉讼请求。

本文将紧密结合此案例,并融合笔者多年诉讼经验进行详尽分享,深入探析民事诉讼再审阶段的权利救济路径。

一、再审阶段权利救济的法律规定

二、某再审案中权利救济的选择和运用

案情简介:2017年,A应D之委托,将特定资金出借给案外人E,并于一年后收回本金和利息。2018年,A应D之委托,再次将前述资金出借给B(此间未订立书面借款合同)。B承诺向D提供一定利息,该利息将由A代为转交给D。为谋取利息差额,B在收到款项后,将前述资金转给实际使用人C。C向有资金需求的其他自然人出借前述资金,并收取高额利息,在扣除B承诺给D的利息后,剩余利息由B和C协商分配。鉴于B未能按时支付利息,且本金存在无法按时偿还的风险,A与B遂签订《协议书》。其中约定,由B向C提起诉讼以追回资金,同时另外约定,倘若A起诉B,该《协议书》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因B无法达成协议内容,资金回款未果,A便以前述资金受托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偿还借款和利息。

本案中,当事人A历经一审、二审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委托笔者代理本案。笔者介入案件后,通过以下救济路径,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六个月内提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项、第3项、第12项、第13项所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就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应于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6个月内提出,不适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

笔者认为原判决存在如下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所规定的13种情形之一,故向原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当事人A的全部诉讼请求。

其一,存在显著的事实认定错误。于原审诉讼程序中,关键证据未获充分的审查及精准的认定,致使案件事实遭受曲解。例如:针对《协议书》的采信,原审法院忽视了其形成的背景以及相关联的其他证据,进而得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结论。

其二,存在法律适用不当。原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与案件的实际状况不匹配,致使原告A的合法权益未能获得应有的保障。

其三,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原审判决在法律适用层面存在瑕疵,诸如对借款合意的评价标准存有差异。

再审结果和认定原因:

法院经再审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A与B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借贷关系,判决维持二审审判结果,理由如下:

1. 原告A对于涉案资金的实际使用人为C,且B从C处获取利息这一情况属于知悉状态;

2. 原告A与B之间的沟通内容,系如何从C处将资金取回,而非向B催讨借款;

3. 原告A与B之间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了相互矛盾的条款,A对此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

不服再审结果的救济:当事人不服再审结果,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在笔者承办的本再审案件中,当事人A对再审判决结果不服,认为再审判决、裁定存在明显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第3款之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当事人在申请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过程中,需注意以下要点:

1. 申请期限: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该期间为不变期间。

法律依据: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0条,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2. 申请材料: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附证据清单)。

法律依据: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1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一次性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3. 依据不同申请情形对应的案件管辖:

(1)当事人依据“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之情形申请检察监督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对于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以及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情形,则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9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第1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2)当事人以民事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违法情形为由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如果当事人不服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则由上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30条,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当事人不服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提出监督申请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可以根据需要依照本规则有关规定将案件交由原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4. 不得重复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本再审案件中,当事人A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之规定,本案无法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笔者就本案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救济路径未取得预期结果。

(三)申请法院依职权再审

笔者针对本案的疑难点继续全面搜集相关证据,向原再审法院申请法院依职权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的规定,以下主体有权作出依职权再审的决定:

(1)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的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系由作出生效判决的原再审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在再审过程中,笔者针对原再审的疑难点作出突破,并提交新的证据强化本案的证据链,涵盖原告A的银行账户流水明细以及当事人B与资金使用人C在另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人完整的微信聊天证据。以下为笔者的简要代理思路,以供参考:

1. 疑难点突破一:对本案资金的流转过程进行全面梳理,深入剖析资金从D流转至E收回后,再由A流转至B,接着由B流转至C的完整流程,以此证明A仅为受托人,并非实际借款人。依据以下资金流向情况可知,本案资金不应片面地依据2018年A与B之间的资金往来加以认定,而应从案外人D于2017年的第一次借款给E的行为以及后续的资金走向、性质综合判断。

涉案资金时间线

2. 疑难点突破二:本案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与本案资金相关的已生效另案裁判文书在认定事实方面不具有统一性,主要体现在资金流向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认定存在差异:

A.两案一审法院在认定主体身份的思路上,对本案资金实际使用人的评价标准存在差异。在资金所有人D诉本案原告A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资金走向已然明确,资金并非由A占有或控制。原再审法院未针对本案款项的实际使用人作出任何解释,仅在本案中以B收到本案资金后转给C为由,认定A知晓实际用款人并非为B从而否定借款合意,此观点缺乏说服力。

B.在已生效另案裁判文书中,被告B已针对其与资金实际使用人C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质证,双方均认可聊天记录的真实性,由此可证明B收取由A处转出资金的由来、背景以及无法偿还后的拟处理方案,对本案事实认定具有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再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和全案事实,认定本案当事人A已举证证明其与B就本案资金存在借贷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且存在实际借款事实,最终再审法院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和再审判决,改判由借款人B向A偿还借款本金和逾期还款利息。

裁定再审

再审改判

结语

再审阶段的救济并非是对一审、二审的单纯否定,而是司法体系实现自我修正、自我完善的关键机制。在再审阶段的权利救济路径中,既要关注程序问题,例如再审申请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原审审判程序是否存在应当回避却未回避、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等严重违法情形;更要紧紧抓住再审的核心要点,诸如能否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全新证据,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缺少证据支持或者主要证据是否存在伪造、未经质证等状况,法律适用是否精准恰当,以及裁判结果是否显著违背公平正义原则等。

笔者承办的这起再审案例,在确有法律适用及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形下,阶段性的不利判决并不代表案件就此终结。即便看似处于山穷水尽的困境,只要能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深厚的专业素养进行精准把控,仍可成为深入探寻真相、追求公平正义的全新开端,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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