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2391字,阅读完毕约需12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最近看到这样一份流传的受贿案件判决书。

被告人Z是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涉嫌受贿罪起诉至人民法院,庭审期间,Z和辩护人都提出:Z在被当地监委留置期间,被要求长期坐在板凳边缘,双腿夹紧、脚尖着地、保持固定坐姿。Z在长期“军姿坐”后身心俱疲,被迫承认了一些不真实的指控。‍‍‍‍‍‍‍‍‍‍‍‍‍‍‍‍‍‍‍‍‍‍‍‍‍‍‍‍‍‍‍‍‍‍‍

法院在庭审后,对这一部分内容作出了判断和回应。‍‍‍‍‍‍‍‍‍‍‍‍‍‍‍

以下摘录于流传的判决书

被告人Z辩解称:1、其有罪供述是调查人员采用变相肉刑,......指供、诱供等非法方法,使其违背意愿作出,要求排除其在调查机关的有罪供述。......

被告人Z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Z的有罪供述系调查人员采用威胁、变相肉刑、指供、诱供等多种非法手段取得,应予排除。......

一、关于被告人Z的有罪供述及行贿人证言笔录的合法性、真实性问题

第一,Z及其辩护人认为Z的有罪供述系调查人员采用变相肉刑、威胁非法手段取得,应予排除。经查,根据相关规定,变相肉刑一般是指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严重损害被告人身体健康的非暴力手段,而Z所称调查人员在调查初期连续几天指使看护让其坐在板凳边缘,双腿夹紧、脚尖着地、保持固定坐姿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的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故上述方式不属《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的以严重损害被告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使其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的威胁方法。且Z在监委其他部门、检察机关所作的多份笔录中均明确称调查人员不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相关调查人员也出具说明称未采用非法手段取证。在案Z的多份有罪供述笔录、亲笔供词均经其阅看核对并签名确认。故被告人Z的有罪供述的合法性没有疑问,依法驳回Z及其辩护人所提排除该证据的申请。”

二、长时间“军姿坐”是不是“变相肉刑”?

1、什么叫“军姿坐”?

“军姿坐”是指一种审讯和管控的方式,被调查对象每天被要求坐在一个圆凳子上,从早上7点到晚上11点(十六个小时,甚至可能达十八个小时),不能靠墙,不能弯腰,不能侧身,不能抬头、低头、侧头,双腿夹紧不能离地,有的会要求脚尖着地、保持固定坐姿不变,不能出现任何偏离动作。

以下是网上流传的留置期间“军姿坐”示意图。(咸阳陈建军绘)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军姿坐”是否属于“变相肉刑”等非法手段?

法院在这份判决书中,对“军姿坐”的态度是认为不属于“变相肉刑”,理由是:‍

因为变相肉刑一般是指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严重损害被告人身体健康的非暴力手段,“军姿坐”不属于上述描述的方式,所以不属于“变相肉刑”以及“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

我们先看法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颁布)

(三)刑讯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五条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变相肉刑”做了列举式的说明,但并不等于说只有上述手段才属于“变相肉刑”。‍‍‍‍

实践中,可能用到的 变相肉刑的表现形式可谓多种多样。冻、饿、烤、晒、淋雨、烟熏、罚站、罚跪、罚跑、长时间坐铁板凳、灌水、灌辣椒、灌芥末、不让睡觉等等。

如果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所有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方式,都应该认为是“变相肉刑”。‍

所以,笔者认为,这里引用上述法条说明“军姿坐”不构成“变相肉刑”说服力并不充分。‍‍‍‍‍‍‍‍‍‍‍‍

但是,这里有意思的一点是:判决书中并没有否认“军姿坐”的存在,只是说明“军姿坐”不属于“变相肉刑”。‍‍‍‍

这显然是与很多判决书中干脆连“军姿坐”之类的行为都一概予以否认要进步的多。

3、驳回排除非法证据的常见理由‍‍‍‍‍‍‍‍‍

从这分判决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驳回排除非法证据的常见理由:‍‍

第一、多份笔录明确称调查人员不存在非法取证。

有很多笔录,最后一段都会问“本次审讯中有没有对你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没有”,这种笔录的形成过程可想而知,但到了法庭了就成了证明对方没有违法审讯的证据。‍‍‍‍‍

第二、调查人员出具说明称未采用非法手段取证。‍‍‍‍‍

这个证据的可信度都不想评述了。‍‍‍‍

第三、多份有罪供述笔录、亲笔供词均经其阅看核对并签名确认。

事实上,在很多笔录阅看、签名的问题上,有很多时候审查人员会以“抓紧签字”“不用看那么详细”等理由,在当事人没有认真阅读的情况下责令其签字,甚至在当事人阅读后要求修改部分内容的时候对其辱骂、恐吓,拒绝修改。‍‍‍‍‍‍‍‍‍‍‍‍‍‍‍‍‍‍‍‍‍‍‍‍‍‍‍‍‍‍

但是,一旦签字之后,在庭审时就成了认定自己有罪的证据,哪怕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也无济于事。

三、结语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