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记者获悉,因涉嫌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于8月15日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发布对昆明志诚食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指出,4月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委托云南地矿环境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昆明志诚食品有限公司米线生产项目污水处理站污水总排口废水进行了执法监督性监测。5月6日,云南地矿环境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显示浮物超标0.05倍;总氮超标0.16倍,总磷超标5.62倍,化学需氧量超标6.18倍;5日生化需氧量超标4.71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决定对昆明志诚食品有限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来源: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责编:罗婧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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