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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记者了解到,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管理中心组织起草了《杭温高铁横店站站前区域管理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文如下:

杭温高铁横店站站前区域管理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杭温高铁横店站站前区域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金华火车站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横店站站前广场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横店站站前区域管理范围如下:

东至东一路西侧人行道,

西至西一路东侧人行道,

南至站前南路北侧人行道,

北至落客平台门口,

后续根据广场范围进行调整。

二、管理规范

(一)公共设施管理

站前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并与周边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供电、供气、供水、排水、通讯、有线电视等建设和维护,应当符合站前区域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不符合站前区域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及时整改。站前区域内管理用房、公共停车场、客运交通、轨道交通和铁路的附属设施以及其它设施的养护、运营和管理,由其资产所有人或管理人负责,并接受东阳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管理中心站前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市容市貌管理

站前区域举办临时活动或设置临时设施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报有关部门许可,按照许可的内容、范围和期限开展活动,在使用期限届满后,应及时拆除、恢复原状。站前区域禁止下列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1.随地吐痰、便溺,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2.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3.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4.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5.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

6.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

7.在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

8.在禁烟场所或有禁烟标识的区域吸烟;

9.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10.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

11.携带犬只的,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采取装入犬袋、犬笼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措施;携带宠物的,需即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道路交通管理

站前区域禁止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1.车辆和行人不按照通行标志通行;

2.站前落客平台区域实行即停即走管理措施,其他区域按交通指示牌的指示行驶;

3.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

4.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违法载人;

5.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未经登记或者未悬挂号牌上路行驶;

6.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

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8.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防登高场地;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道路运输管理

站前区域禁止下列违反道路运输规定的行为: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2.出租车驾驶人员不按规定收费,不按规定排队、不服从调度,在非指定区域揽客,显示空车时拒载,未经乘客同意拼载;

3.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包车经营,班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核定的班车客运线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站外揽客等;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反道路运输管理的行为。

(五)商业经营秩序管理

站前区域禁止下列违反商业经营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

1.无证无照经营;

2.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3.不明码标价或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

4.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反商业经营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

站前区域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扰乱公共秩序或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七)流浪乞讨人员管理

民政、公安、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并劝导其自行前往救助站接受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对经反复劝导后拒绝前往救助站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劝离站前区域。

编辑: 杨慧萍

二审: 陈云

终审: 郭好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