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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己的银行卡代他人转账、提现
轻轻松松获得“好处费”
是礼尚往来?
还是生财有道?错!
这是犯罪!
近日,象山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彭某某退出一万五千元返还被害人王某某,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三千二百元元予以追缴(已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基本案情
被告人彭某某好逸恶劳,终日做着不劳而获的发财梦,她不惜铤而走险干起了违法犯罪勾当。2023年5月间,被告人彭某某从他人处获悉提供银行卡给他人并帮助他人转账可获好处费后,即表示同意。2023年5月28日,在他人的指使下,彭某某从东莞市至惠州市,将以其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用于非法资金的转账、提现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9989元,并将上述款项交由他人,获非法所得3200元。经查,被害人王某某在网络上被诈骗人民币69989元,其中59989元转入彭某某上述银行卡账户里。
2023年7月14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将彭某某抓获。
破案后,彭某某自愿退出人民币15000元用以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另全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
象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予以帮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退出人民币15000元用以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或提供网上银行的登录密码、验证码、刷脸识别,或通过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等方式帮助犯罪分子接收转移、隐匿财物,让自己成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帮凶,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作者:唐柳丽
编辑:唐柳丽
校对:戴嘉隆
初审:马贵君
审核:李思亲
素材来源:陈晓羚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象山法院新媒体团队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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