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南漯河市郾城区法官王佳佳的不幸遇害让人非常痛心,许多网友也对此进行了讨论。
但在这些讨论中,很容易让大家忽略掉一个重要环节,那就是医院关于住院天数问题的定义。而这个问题其实也是本案之所以发生的关键。嫌疑人认为医院给其出具的是29天的住院证明,而嫌疑人也是按照29天的住院时间来计算应该得到的赔偿金额。也正是如此,嫌疑人已经对赔偿金额有了心理预期。也就是说,嫌疑人认为医院的住院证明就是其计算赔偿的依据。
但是,法院在判决中却并没有采纳医院的住院证明中所记载的29天的住院时间,而是根据嫌疑人的实际住院天数来计算的。
因此,这里边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法律所认定的住院天数到底应该以谁为准?如果确实需要以实际的住院天数为准,那么这一点是不是需要公开化?这样也让这起案件的嫌疑人提前了解到住院证明不能作为实际住院天数的证明。
另外,如果法院的判决并不以医院所开具的住院天数为准,那么医院的住院证明还有什么意义?
还有关键性的一点,如果法院认为医院的住院证明有问题,是不是应该调查清楚医院为什么要开具虚假的住院证明?
如果医院没有开具虚假的住院证明,嫌疑人也就不会有这么高的心理预期,这一起悲剧也就不会发生。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更应该关注医院的住院证明到底怎么来的?医院为什么要开具虚假的住院证明?
对于医院来说,有一些患者在住院快要结束时,不去申请出院,或者医院让其出院了,但是患者仍然占着床位不去办理出院,这个时间到底算不算住院呢?
还有一些患者办理了住院,但是每天并不住在医院,而是输液完就离开,甚至每天到医院报到一下,也不输液就离开。这些情况到底算不算住院呢?
因此,这起悲剧的发生让人很痛心。但是,在这起悲剧背后的住院天数问题值得引起所有人的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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