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3日,湖北大悟,旁听案件,邂逅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的吴国阜律师。这算是我们第二次相遇,上次是在西安,已经感受到他的个性。国阜律师执业27年,一直活跃在刑辩一线,开庭、旁听、撰文、直播,有时比年轻人还拼。放在全国刑辩圈,他也算是敢说,敢辩,敢写,敢做的有地位的资深律师,但有时却像个老顽童般质朴纯真,丝毫没有架子。他自称“真情实感做人,绞尽脑汁办案”。借此机会,在大悟案的旁听间隙,我们陆陆续续完成了这次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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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硕士的刑辩之路

吴老丝:您拥有哲学硕士学位,这在律师行业中并不多见。哲学思辨的训练对您从事刑事辩护,尤其是在逻辑推演和人性洞察上,带来了哪些独特的优势?

吴国阜:从事刑事辩护,哲学思辨训练给我的精神气质带来深刻影响,主要表现为不轻信“定论”,不盲从“权威”,注意提出符合逻辑的质疑,避免钻牛角尖,陷入死胡同。在逻辑推演方面,比较注重厘清概念,避免混淆概念,识别偷换概念,法律上的争议大多是概念不清所致。对人性的洞察,不为其人一言一行所迷惑,谨慎观察人性的复杂、多变与幽暗,总体上,我认为大多数人的底色是善良的,往往外在原因导致人们不轻易释放善意。

吴老丝:您自称“一个有点正义感的刑事律师”,这种“有点”的克制表达,是否源于您对司法现实的深刻认知?在您看来,过强的“正义感”在辩护中会不会成为一种执业障碍?

吴国阜:可以这么说。法律职业是一个非常需要正义感的职业,法律人没有正义感,容易玩弄法律,法律沦为害人的工具。一个时期,遇到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往往会拍案而起,气愤难耐。但是,二十多年的执业实践中,很多时候感到很无力、非常无力,“正义感”过强甚至爆棚,不仅让自己精神负担总是很沉重,可能也不利于理性又现实的处理案件。

吴老丝:从江西师范大学到厦门大学哲学系,再到成为一名专做刑事案件的律师,您的职业生涯经历了巨大的跨界。是什么契机或触动,让您放弃了可能安稳的学术道路,选择了充满对抗与风险的刑辩领域?

吴国阜: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之前,我在高校执教七年,我非常不喜欢那个年代的高校环境氛围,明显与社会相隔膜,头发长,镜片厚,见识短。专事刑事辩护,大概是2012年左右。那几年我关注到吴昌龙冤案、念斌冤案,这两个死刑冤案相继改判无罪,我目睹了刑事辩护充满对抗与风险,发现刑事辩护非常刺激,也非常有成就感。2013年,我与其他律师同仁共同为陈夏影等三人绑架杀人重大冤案代理申诉,不到两年,福建高院将蒙冤十九年的陈夏影三人再审改判无罪,此前他们鸣冤十七年无果。陈夏影三人“绑架杀人案”再审改判无罪一案,被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电视台联合评选为“2015年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还写进福建高院院长与最高法院院长当年向“两会”所作工作报告。自此,我就只做刑事辩护案件了。

吴老丝:您在自画像中提到“拒绝形形色色的标签”,既不认同“死磕派”,也不愿被归为“技术派”。如果非要用一个词或一句话来定义您的辩护风格,那会是什么?

吴国阜:我不是不认同“死磕派”,相反,我对所有富有死磕精神的律师同仁表示敬佩,我抵触的是那种不知进退、不讲策略的“冒险蛮干派”。而所谓“技术派”,是一个伪概念,是噱头。任何一个疑难复杂案件,要想取得辩护成功,没有不需要技术的。每个刑辩律师,只要认真做案子,都会有两把刷子的。我的辩护风格,用一句话说,就是“真情实感做人,绞尽脑汁办案”。

吴老丝:您执业27年,前前后后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但您一直强调“只办刑事案件”。在您看来,专业化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是生存策略还是职业信仰?

吴国阜:只做刑事案件,既是生存策略也是职业信仰。民事、商事什么案件都做,没有特色,不易引人注意。而我个人精力体力不逮,各方面的专业水平也不够,“万金油”的效果肯定不会好。刑事辩护,为自由辩护,为生命辩护,为人权辩护,我个人认为更有意义、更有价值,挑战也更大,风险也不小,但是我热爱,我不怕。到了法庭上,如果对面没有检察官,只有代理律师,我浑身不自在。

吴老丝:您提到自己是“江西人,在厦门摸爬滚打了三十多年”。这种“异乡人”的身份,在您办理福建本地案件以及走向全国办案的过程中,是否带来过额外的困难或便利?

吴国阜:“异乡人”身份对我办案没有任何困难,我认为我自己很早就较好的融入了厦门,厦门是一个开放包容的美丽城市,我九十年代初毕业于厦门大学,我深深热爱闽南,热爱八闽大地。我算是一个性格外向、心胸开阔、有情大方的人,或者说是性情中人,比较有利于走四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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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夏影案:冤案平反的努力与坚守

吴老丝:您前面提到,陈夏影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央视评为“2015年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这无疑是您执业生涯的巅峰之一。回顾整个代理过程,从偶遇陈焕辉到最终平反,您认为撬动这起“死人关”的最关键因素是什么?是“公开信”的舆论压力,还是您冒险找到的“新证据”?

吴国阜:陈夏影三人因所谓“绑架杀人”案自1996年6月2日被羁押,至2015年5月29日由福建高院再审宣判无罪,当庭释放,三人蒙冤整整十九年差三天。这起重大冤案平反,根本原因是十八代以来司法保障人权的力度加大了,以及福建高院时任院长马新岚、审监庭庭长许寿辉法官的勇气与担当。我发出的“公开信”很快就删除了,没有带来舆论压力,我冒险找到的“新证据”推动了高院加快再审立案。律师团提交申诉状是2013年8月8日,我受律师团指派,赴福建宁德霞浦的一个小岛取证是2014年11月底,福建高院再审立案是2015年2月9日,开庭是当年5月11日,宣判无罪是当年5月29日。这些重要日子,我脱口而出,一辈子忘不了。

吴老丝:在该案申诉过程中,律师团队使用了“给院长写公开信”“在法院门口写寻人启事”等手段。这些行为在当时极具争议,甚至被批评为“炒作”。您如何看待律师在个案中运用“行为艺术”或舆论监督的边界与分寸?

吴国阜:“给院长写公开信”“法院门口写寻人启事”等手段,当时没有任何禁止性规定,在当时不存在争议。若干年后,全国律协出台相关规定,禁止违规炒作案件,我们照办就是。依法进行舆论监督,对于一些重大冤案的平反,是非常必要的,或者说没有更好的手段。明文禁止的“行为艺术”,咱们就自觉划清边界吧,“明知不可为就不为之”。

吴老丝:陈夏影案中,林立峰未能等到无罪判决即病逝狱中。面对这种“迟到的正义”,甚至是“缺席的正义”,您作为辩护律师,是如何消化这种无力感的?您怎么看待国家赔偿与生命消逝之间的不对等?

吴国阜:“正义迟到”比“正义缺席”还是要好的多,虽然迟到,它总算来了。陈夏影十七岁被羁押,出狱时三十六岁,黄兴比陈夏影大四岁,比林立峰大两岁。平反后,陈夏影、黄兴很快就娶妻生子,逐步恢复正常生活。林立峰在羁押第十二年的时候因患癌症死于监狱医院,时年三十一岁,1996年6月2日被错误抓捕时他正在筹备婚礼。说到这里,此时此刻,我眼泪止不住流下来了,我无法消除这种无力感与悲伤心情(流泪,沉默片刻)。再审开庭时,林立峰的父母抱着他的遗像坐在旁听席上,律师发表辩论意见时呼唤林立峰的在天之灵注视我们正在为他洗冤。国家赔偿三人一共五百四十几万,案发地福清市政府可能也给了一些补偿,但是金钱远远无法弥补冤案带来的伤害,尤其是对逝去的林立峰本人毫无意义。

吴老丝:您在办案手记中写到,宣判前法官许寿辉庭长对您说:“一个律师一生当中能参与陈夏影这样一个案件,是人生浓彩重墨的篇章。”在您看来,推动冤假错案平反,到底是律师的辩护技巧起了作用,还是法官的良知与担当起了决定性作用?

吴国阜:客观的说,两者的作用都有吧,但关键还是依靠有良知、有担当的法官,平反陈夏影冤案的许寿辉法官,在担任福建高院审监庭庭长五年任内,再审宣判十二起二十一人无罪,而且都不是因为“真凶再现”或“亡者归来”,这是他退休之后公开披露的。您能想象到这是怎样一个杰出的审监庭庭长吗?

吴老丝:陈夏影案平反后,您提到“这个案件可能没办法复制”。为什么这么说?您认为当下冤案申诉的难度,比十年前更大了,还是有所改善?

吴国阜:我所说的“无法复制”,主要是指我们律师代理申诉不到两年就取得巨大成功,这一点绝无仅有,几乎不可复制。当下刑事申诉的难度,我个人感觉比以前大多了,似乎敢于担当作为的司法人员变得稀少了。

吴老丝:您曾引用刘志强律师的话:“历史不是我们能够选择的,但是面对历史的态度却是由我们抉择的。”在您看来,纠正历史错案,对于当下的司法公信力建设,究竟意味着什么?

吴国阜:有错必纠,是司法理性与社会文明的内在要求,勇于并尽快纠正陈年旧案,是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新官不理旧事”的官场文化,是对人民群众极端不负责任,成为阻碍冤案平反的顽敌,此外,自查自纠式的再审程序设计,存在违反人类理性的一面,则是历史冤案长期得不到平反的客观原因。对于长期申诉、拒绝减刑的案件,国家应采取特别措施,重点关注,加快消化冤案存量。申诉鸣冤者过多,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司法人道主义灾难”,有损社会文明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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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尖上的舞蹈——调查取证与执业风险

吴老丝:您在多篇办案手记中强调“律师要敢于取证、善于取证”,甚至多次冒险取证。但在现实中,很多刑辩律师视取证为畏途,甚至认为这是“送人头”。在某市长受贿案和邱某藏受贿案中,您都面临证人“反水”风险,您是如何做到既获取关键证据,又有效规避执业风险的?

吴国阜:刑事案件律师取证风险很大,风险主要来自公权力机关的职业报复。但是,律师还是要克服畏难情绪,不必过度夸大风险,有效避免风险的关键是规范取证,不引诱证人,不收买证人,更不威胁证人,让证人自由自在,“自说自话”。律师取证并无特殊技巧,与司法机关取证方法遵循同一原则——客观、审慎,但是,说服证人愿意作证是有技巧的,律师要懂得普遍人性与证人心理,因为律师没有强制性措施,而公权力部门都有。

吴老丝:在市长受贿案中,您发现监委的取证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让证人自行书写情况说明)。面对监委这种强大的“政治机关”,您在法庭上直接向其“开炮”时,内心是否有过犹豫?您如何看待“监委办案”对传统刑事辩护空间的挤压?

吴国阜:可以说,想起当庭向该案调查机关“开炮”,我是毫不犹豫的。让关键证人自行书写情况说明,而不是由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询问,连证人身份信息都是证人自报,身份证复印件都没有,错的相当离谱,错的空前绝后。对这种奇葩的取证方式,彼时不开炮更待何时。这是一个可遇不可求的绝佳突破机会。监委办案对刑事辩护空间的挤压,不仅表现在留置期间律师无权会见被调查人,最致命的是检察官、法官几乎不敢对监委的案件说半个不字,大多都照单全收,一字不改。这种状况传导到法庭上,就是律师的辩护意见很难被采纳,一种深深的无力感笼罩着辩护律师。

吴老丝:您提到在向关键证人取证时,曾采用“特定的技术手段”并“秘不示人”。在当前《刑法》第306条(辩护人伪证罪)的威慑下,您对年轻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有什么“保命”的建议?是否真的如某些律师所言,应当“一切申请公权力机关调查”?

吴国阜:所谓“采取特定技术手段”取证仅有一次,发生在十多年前,对正常的取证过程进行秘密录像,预防证人“反水”,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没有取证经验的律师,不管是不是年轻,都不要贸然行事,要充分做好推演与预案,除此之外也没有什么万能“保命”术。取证多了,经验多了,把控感也就产生了。申请公权力机关取证,是律师的诉讼权利,但具体办案人员并不会认为是自己的职责。你自可申请,人家不理睬,只有靠律师自己了。

吴老丝:在邱某藏受贿案中,公诉人当庭“放水”问及泡脚细节,您敏锐抓住这一瞬间逆转了庭审局势。这种庭审中的“灵光乍现”是天赋,还是基于对案卷的极度熟悉?您如何训练这种庭审中的洞察力和应变能力?

吴国阜:非常感谢您注意到我这次办案经历,确实非常刺激,我不时会回味一番。之所以能抓住这一稍纵即逝的机会,可能归因于我注意力高度集中,观察力较强,临场反应快。律师在法庭上,要始终保持积极兴奋的状态,有时甚至能做到“控庭”,有效影响检察官、法官的节奏。

吴老丝:您曾提到“取证全过程,我们秘密进行了录音录像,但没有一并提交法院,留有一手”。这种“留一手”的策略,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它会不会被司法机关理解为“律师不够诚信”?

吴国阜:“留一手”策略是经常性的做法,具体包括何时提交法庭,提交多少,提交方式,提交之后的应对方案。只要所提交的证据是有效的,一般不会被认为“不诚信”,至少我没有听到检察官法官如此评价。凡事留一手,都是因为“江湖险恶”嘛!

吴老丝:您认为律师在调查取证中,最大的风险究竟是来自“证人变卦”,还是来自司法机关的“职业报复”?您有没有经历过因取证而受到压力或调查的情形?

吴国阜:毫无疑问,律师取证的最大风险来自司法机关的“职业报复”,但是,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遇到过此类风险。相反,在林某某受贿案中,我花了一个多月时间,辗转多地,向三十多个“行贿人”逐一取证,并将相关调查笔录提交法庭,还有个证人勇敢出庭作证,检察官不仅没有威胁报复,还当庭夸我“辩护人很敬业”,一审法院判决减掉三分之二的指控受贿数额,判处一个较轻的刑罚,二审法院再减掉部分数额,当事人的刑期“实报实销”,即关多久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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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的对抗、协商与妥协

吴老丝:您办理的市长受贿案,最终以“实报实销”结案。您曾提到市长本人曾“认罪认罚”,且家属一度要求您“不要太激烈”。在这种当事人和家属都倾向于“妥协”的情况下,您是如何坚持独立辩护并最终取得较好结果的?

吴国阜:当事人认罪认罚,律师是可以作无罪辩护的,这一点毫无争议,律师自己在认识上要搞清楚,不要心中无数。当事人与家属具有求稳与无奈的心态,律师要给予理解,不必直接反对。而在法庭辩护中,律师要从攻破在案证据的漏洞入手出色发挥,有理有据,入情入理,动摇检察官与法官的内心确信,也就帮助当事人与家属恢复了信心,最后大多能取得较好效果。

吴老丝:您代理的邹某夫妇诈骗案,历经一审重判、二审发回、重审无罪、检察院抗诉、最终维持无罪,堪称一场“拉锯战”。特别是检察院在重审宣判无罪后几乎全盘重新取证抗诉,面对这种“不放过”的姿态,您是如何说服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的?

吴国阜:邹某夫妻诈骗冤案的辩护,我本人以及律师团队可谓使出了洪荒之力,我甚至公开发出将违法办案者“拉下马”的怒吼,案件背后有一个破坏司法公正的“恶势力团伙”。重审改判无罪,检察院提出抗诉,在意料之中,而侦查机关全盘重新取证,程序明显违法,不把程序当一回事,令人非常意外。即便如此,我们也没有过多担心,两次二审的主审法官是同一人,第一次发回重审,就是因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抗诉期间,侦查机关重新所取证据,数量非常庞杂,多的吓人,也没有一份能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实质性证据。可以说,这种重新取证就是做无用功,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根上看,是相关办案人员不愿面对错案被纠正的现实。

吴老丝:您在老曾诈骗案中提到,法院曾明示“退赃也要判十年”,最终却实现了“判三缓四”。您将这称为“打折的正义”。在您看来,面对司法现实,律师是否应当接受这种“打折的正义”?如何在当事人的“清白”与“自由”之间做出取舍?

吴国阜:面对严峻的司法现实,“迟到的正义”、“打折的正义”,也是可以接受的,星河浩瀚,人生苦短,早一点摆脱讼累,开始新的人生,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吴老丝:在办理涉黑恶或职务犯罪案件时,律师常面临巨大的“案外因素”压力。您在办案中是否遇到过来自司法机关或地方政府的“软干预”?您是如何处理这种压力并保持专业理性的?

吴国阜:在广东某地办理一起重大涉黑案期间,当地公安机关三番五次向家属调查我这个福建律师“是怎么冒出来的”,因为我从补充侦查期间介入,取代了前手律师,我这个当事人的口供是认定全案涉黑的关键证据,我介入之后,当事人勇敢推翻此前不实供述,并揭露不实口供产生的原因,公安机关很有意见。我一点都不会担心,当事人是否翻供、为何翻供,都是其本人的自愿选择,我不过为他解释法律规则,固定相关证据,完全依法合规。我没有任何漏洞,有什么好怕的!这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实现了全案去黑,公安机关至今表示不服。

吴老丝:您提到在办案中奉行“敢与恶鬼争高下,不向霸王让寸分”。在您看来,这种“寸土不让”的对抗,与您倡导的“做检察官法官的助手”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您是如何统一这两者的?

吴国阜:两者并没有矛盾。前者是指对办案中遇到的违法犯罪的人与事毫不畏惧,坚决进行斗争,揪住了就“往死里告”。后面是说,应当相信司法办案人员大多是理性的、专业的、负责的,律师所做的工作是真正吃透案件,客观揭示案件真相,帮助检察官、法官查明事实,这样看来,律师的角色相当于检察官、法官的助手。

吴老丝:在您办理的诸多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当事人是“认罪认罚”的,但您仍坚持做无罪或罪轻辩护。当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权与当事人的自我处分权发生冲突时,您的选择原则是什么?

吴国阜:前面说过,当事人认罪认罚,律师依然可作无罪或罪轻辩护。当事人坚决反对无罪辩护,但律师可以进行量刑辩护,量刑辩护也是一项很重要的技术活,有时对当事人的意义更直接,更有实际价值,不是每个案件都要作无罪辩护的。总之,对于刑辩律师来说,一切皆可辩,就看能否把握住,包括时机,包括分寸。

被害人代理与程序正义的多元

吴老丝:您不仅做辩护,也做被害人代理人,甚至成功让“案外人”在刑事二审中被判退赔。在刑事司法中,被害人权益往往被忽视,您如何看待律师在被害人代理中的独特价值?这是否也是实现“个案正义”的重要一环?

吴国阜:刑辩律师,为被告人的自由与生命辩护,是一种经常态,偶尔代理被害人,是非常态,于我而言并不太习惯,有时很别扭。律师代理被害人,实现“个案正义”,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帮助法庭纠正公诉机关错误的指控,如混淆重罪与轻罪,这也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一种方式;另一方面,对于维护被害人的财产权,专业律师的独特价值显而易见,比如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受害人(或称投资参与人)很需要律师提供专业服务。

吴老丝:您代理的诈骗案被害人成功维权案件中,判决案外人退赔在国内极为罕见。您是如何突破“刑事审判只审被告人”的传统思维,说服法院将案外人纳入退赔范围的?

吴国阜:这个案件中,首先说服被告人配合提出上诉,让被害人有机会参与二审程序,因为被害人没有上诉权。其次,充分依靠会计专业人员厘清被告人与案外人的往来账目,将成果提交二审法官,法官发现原判存在事实不清,很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续的程序就水到渠成,顺理成章了。

吴老丝:在吴谢宇案死刑复核阶段,您临危受命,最终虽未能改变结果,但您曾提到“谅解是最后一根稻草”。在处理这种全民喊杀的极端案件中,辩护律师的社会形象与职业伦理发生了激烈冲突。您如何看待刑辩律师在这种舆论一边倒的案件中坚守程序正义的价值?

吴国阜: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的辩护,是国家一项诉讼法律制度,对律师无可指摘。纵使“人人喊杀”,律师要有职业定力,虽千万人吾往矣。对于濒死的被告人来说,他有强烈的求生愿望,法律给了他一个机会,律师当然有权介入这一法律程序,即便最后未能成功挽留一条生命,被告人大概率也会走得无憾,据未经证实的消息,吴谢宇临终表现是正常的。

吴老丝:您提到在吴谢宇案中,最高法法官曾主动询问亲属谅解情况。您认为法官在死刑复核中关注“谅解”,是出于“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还是出于“维稳”或“化解矛盾”的现实考量?

吴国阜:我个人理解,主要是出于“少杀慎杀”刑事政策,可能多少也有“化解矛盾”的现实考量,至于“维稳”的考虑应该没有。

吴老丝:您在多个案件中强调“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在您看来,这种现象的根源是什么?律师在辩护中如何有效识别并应对这种“以刑代民”的情形?

吴国阜: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当前仍然是司法领域的一个顽疾。根源在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一个没有牙齿的老虎,是一个纸老虎,几乎没有办案人员受到追究。办错案没有责任,甚至还能搞到钱,当然能插手就插手。“以刑代民”的案件,是很容易识别的,不需要多高水平。关键在于有效应对。这类案件,侦查程序违法显而易见,甚至大行其道,律师要进行有效的程序辩护。实体上看,这类案件明显不符合相关罪名犯罪构成,法律分析并不难,突破难关的方法之一是持续的控告、揭露、曝光。

刑事司法生态与改革思考

吴老丝:您作为执业27年的“老刑辩”,见证了刑事辩护从“旧三难”到“新三难”的变迁。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中,您认为刑辩律师最大的生存困境是什么?是会见难、阅卷难,还是越来越复杂的“合规风险”?

吴国阜:当下的司法环境中,刑辩律师最大的生存困境是案源整体萎缩,也就是,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察委管了,律师介入不了;扫黑除恶案件,由政法委管了,律师介入有限;认罪认罚案件,由检察院管了,律师不用介入了。

吴老丝:陈夏影、念斌、吴昌龙等系列冤案平反,均发生在福建。您如何看待“福建现象”?这是偶然的司法进步,还是反映了某种制度性的纠错动力?

吴国阜:这个问题前面已有相应回答,如果还要说一句,只能属于特定时期的“福建现象”,这些重大命案冤案的纠正,都发生在马新岚担任福建高院院长的任上,马院长是同时期唯一具有律师资格的高院院长。

吴老丝:您提到“检察院、法院就是某委的小跟班、小爬虫”,这一说法虽然刺耳,也反映了部分现实。在监察体制改革之后,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空间被大大压缩,您认为律师应当如何应对这种“新常态”?

吴国阜:这个说法不是我提出来的,是一位辩护律师在西南地区某中院当庭表达的看法,审判长进行了批评,因为太刺耳了。既然职务犯罪案件辩护空间已大大压缩,律师的应对之策,在我看来,就是“打得赢就打,打不赢就走”,另辟新径,在经济犯罪及新型犯罪案件中,开辟辩护新领域。

吴老丝:在您看来,当前中国刑事司法最需要改革的三个环节是什么?如果让您向立法机关提一条建议,您最想说什么?

吴国阜:刑事司法最需改革的三个环节,我认为是切实提高证人出庭率,恢复公审案件的庭审直播,做好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我最想提的一条立法建议是,第四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应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以取保候审为原则,以逮捕羁押为例外”。

行业传承与未来期许

吴老丝:您创办“国阜刑辩”公众号,发表大量办案手记,文风辛辣直白,甚至不惜自曝其短(如错别字、战术失误)。这种“非典型”的律师宣传方式,是基于怎样的考虑?您希望通过这些文章传递什么样的价值观?

吴国阜:我并没有刻意追求什么风格,大都随性所至。我做公众号的目的很单纯,随时记录自己的办案故事,向朋友们展示我是如何办案的,大概办过什么样的成功案件,方便公众直接了解我。要说有什么“价值观”,我想做到“体现真实感,表露真性情”,我无法检验具体效果如何。

吴老丝:您带徒弟(如朱世伟)的方式似乎非常实战派——“赶鸭子上架”。您认为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是“读万卷书”重要,还是“行万里路、办千个案”更重要?

吴国阜:都很重要。读书不多,又爱争辩,容易夸夸其谈,嘴尖皮厚腹中空,面目可憎。办案不多,停留于纸上谈兵,一手好牌打不出来,叫人很是着急。行万里路,一路办案一路访友,与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有时效果不是一般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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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老丝:这次到湖北大悟来旁听刑事案件,所见所闻,有何感想?

吴国阜:今天在大悟法院旁听了一天,本想多听几天,厦门有急事,明天不得不提前离开。这个案件,是湖北孝感大悟跨省逮捕东北吉林民营企业家,指控其涉嫌“合同诈骗”,涉案金额超过一个亿。著名法学家,本案辩护人韩旭教授指出,本案的实质是“远洋捕捞”“以刑促民”“以刑化债”,也就是以刑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明显违反中央的三令五申,破坏国家民商事法律制度。往深一点说,本案显现三个弊端:司法的地方割据严重,破坏了国家统一的刑事法律制度;司法被地方行政权力“绑架”,变成了后者滥用职权的“帮凶”;选择性、针对性司法严重破坏了公平、平等原则,既然指控被告人民营企业家郭某辉涉嫌合同诈骗,那么,所谓被害单位某国有企业的相关人员则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但是,案件办了五年多,民营企业家久押不放,国企人员逍遥法外。

吴老丝:回到您办的案件。您文章里提到“失败案例很失败”,这非常坦诚。在您看来,什么是“失败的辩护”?是指结果不理想,还是指过程未尽全力?

吴国阜:我所说的“失败的辩护”是指,明明是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无罪证据非常充分,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依然没有取得无罪结果。比如邹某夫妇诈骗冤案,原一审夫妻俩被重判十六年二个月,就属这种情况。后来经过上诉、重审、再二审,拿到了绝对无罪判决,创造了一个经典案例,并切实推动了厦门地区对诈骗案件的审慎处理。

吴老丝:您在执业信条中写道“绞尽脑汁办案,真情实感做人”。在您看来,“绞尽脑汁”和“真情实感”,哪一个更难做到?

吴国阜:对我来说,“绞尽脑汁”和“真情实感”都不难做到,我自认为自己是表里如一的人,是怎么说的,也是怎么做的。

吴老丝:最后一个问题,回归您的哲学底色。在经历了这么多冤案平反、权钱博弈和人性黑暗之后,您对“法治”二字是否依然抱有最初的乐观?您对未来的中国刑事司法,最大的期许是什么?

吴国阜:我对法治依然抱有最初的乐观。我一贯理解的法治内涵,主要包括自由、平等、民主、文明。很难设想,对于一个律师来说,除了法治,还能相信其他什么东西。对未来的中国刑事司法,我最大的期许是最大限度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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