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小孩骑行被碾压身亡事件,今天有了新情况。

小车司机和小孩家属双方间没有达成协商,交警未出具责任认定书,目前此案已经移送至检察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记者随后从容城县检察院核实到,目前此案确已移送给检察机关。是否是以司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工作人员表示正在办理,具体案情不便透露。

我们看看该新闻下的网友评论:

网友普遍很愤怒,为司机愤愤不平。不隐瞒,也包括我。

从目前报道的信息看,该事故未作为交通事故处理,更未作交通肇事处理。那这个事故到底算不算交通事故呢?跟着我捋。

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三条规定:“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这是一层精神。

同时还有一层精神,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交管[2000]259号文件规定:对于未经交工验收的新建或改建公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

基于以上规定,再结合此前新闻报道“事发路段是未交工验收路段,没有通车,”交警部门对碾压事故未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即交警部门认为此非交通事故,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既然未作为交通事故处理,但在事实上又存在死亡的后果,有关部门便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有条件要追究,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追究。

我今天看到新闻报道有这么一段描述:“8月14日,潇湘晨报记者从当地多名村民及骑行者处获悉,事发路段为一段防洪堤,施工方在沿路多处设有告示称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通行,但因更为便捷,不少村民会选择开车经过此路段去上班,此外附近村民会上堤散步,骑行者也常选择此路段。”

笔者认为,该报道信息属实的话,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依据就在如此。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肇事司机走了不该走的路,算是过于自信的致人死亡。邪路不能走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过失致人死亡罪即是此处的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以上可见,小孩被碾压事件追究肇事司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抓手就在这里。但笔者痛彻心扉地认为,司机还是有点冤,机动车开了50马,你还让他怎么个谨慎法?难不成开10马?如果真的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个骑行团里难道就没有人过失?比如孩子的父亲?

网民“国是三论”评价:“这么说吧,如果检察院把小孩父亲也列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嫌疑人的话,我就对把司机列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嫌疑人没有意见。”这个话倒也中肯。

小孩遭碾压事件中,天错、地错、路错、司机错,都不及孩子父亲的错,如果孩子不受到这种非人训练,孩子怎么可能遭受飞来横祸?

不过,这个事件后续仍然有变数,我们回过来看新闻:“小车司机和小孩家属双方间没有达成协商,交警未出具责任认定书,目前此案已经移送至检察机关,”说到底,之所以对司机不放弃追究,主要问题还是双方没谈好,什么叫没谈好?都懂的。中国有个不讲道理、害人不浅的“死者为大”,死了人,没理也成有理了,有关部门也不能免俗。唉,甭提了。

最后只能送给广大司机一句话,行路要规矩,邪路不能走,一时侥幸,一世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