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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李兴民)今年56岁的李某兰曾经是海南长安国际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制药”)的一名老职工,但去年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却发现长安制药在她工作期间的1996年3月至2001年9月没有为她缴纳社保。她找到长安制药要求为自己补缴社保,却被对方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于是,李某兰与和她有着相同经历的其他5名老职工一道将“老东家”诉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老职工:工作期间原单位未缴纳社保

李某兰在法庭上称,1996年3月,她应聘到长安制药的前身海南天王国际制药有限公司(2003年1月15日,该公司名称变更为海南长安国际制药有限公司)工作,先后在该公司从事仓库管理员和车间统计员等工作。

2010年12月离职后,她一直没有和原单位联系。

李某兰称:“2023年2月底,我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才发现长安制药没有为我缴纳1996年3月至2001年9月的社保费用。为此我多次找到长安制药相关负责人,要求对方为自己补缴社保费用,但长安制药均以种种理由推脱和拒绝。”

法庭上,今年54岁的陈某华诉称,自1995年8月10日至2005年5月30日,她先后在长安制药食堂和生产车间工作,跟李某兰等人均是同事,都和长安制药签订过劳动合同,由于在此期间的工资是以现金形式发放,她们并不清楚自己的社保费用缴纳情况。“现在都快退休了,才知道他们没有给我们缴社保。”陈某华这样说。

李某兰介绍,“2024年1月,在与长安制药交涉无果后,我和沈某清、陈某军等人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定他们和长安制药在入职至2001年9月工作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依法补缴对应的社会保险。今年5月份,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确认沈某清等3人与长安制药在入职至2001年9月工作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我和另外6人的仲裁请求。因为无法接受前述裁决结果,我等5人(一人未起诉)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次请求法院确认他(她)们和长安制药在入职至2001年9月工作期间存在的劳动关系”。

原单位:相关材料已销毁,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无法查证

长安制药一方则答辩称,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其已经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的劳动合同文本进行销毁处理;李某兰等人要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距今已有近三十年之久,在此期间内长安制药的投资人、管理人、负责人、公司名称以及公司经营地址等均发生过多次变动,以致在此期间内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已无法查证。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条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李某兰等人自与长安制药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今从未向仲裁委及其他主管机关主张权利,时效已超过一年,且无其他中断、中止的法定情形,属依法不予受理的法定范畴;且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答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事实。

当天庭审结束后,李某兰等人对记者说,长安制药给补缴社保所需要的会计凭证是完整的,就是不愿意履行法定义务。她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起劳动争议案,秀英区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陈丽洁】

【内容审核:苗小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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