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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用工中,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金是引发双方争议纠纷的关键点,因此,明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对于纠纷的化解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那么,如果双方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劳动者处于待岗、停工停产、医疗期等情形的,双方解除/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不同的情形下,劳动者所享受的工资待遇是不同,如停工停产期间,以山东为例,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在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其他工作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这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水平均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针对上述情况,目前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时应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公司放假、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一种观点认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虽然处于特殊时期(停工停产、医疗期等),但不应扣除,按照法律规定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与劳动者的贡献挂钩,在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者的情况下,应按照实际情况计算平均工资。对于这两种观点,目前大部分地区以第二种观点为裁判口径,这种计算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用人单位的成本与劳动者贡献之间的关系,对用工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确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时,还需要注意“月工资”是劳动者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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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合易咨询(heyee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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