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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除劳动合同时

绕不开的就是经济补偿

但是在相互关联公司工作

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赔偿应如何计算?

工作年限可以累计吗?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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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本案中,A公司作为原用人单位与B公司系关联企业,李某与A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后,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等劳动合同约定事项发生变化,与B公司重新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法定情形。李某请求把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B公司工作年限,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