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在世,难免有不称意的时候。有的人会从自身找原因,有的人却会把原因全都归到别人头上,自己有什么不顺心,或者纯粹吃太饱,键盘翻飞,手指点点,侮辱甚至造谣诽谤图一时之快。

有句话说得好,“祸从口出”,把键盘当攻击武器不可取,把舌头当伤人利剑也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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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句话这么说: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生活中因为冲突骂几句不文明话语很常见,那在网上骂人,比如在微信群骂人,是不是也无关紧要?我在微信群骂了人,对方要我承担法律责任,是不是我的言语中有半点不文明用词就会上升到法律层面?

其实“骂人”这个范围太广了,实际对照起来也有点空,如果涉及到法律,那就不是字词问题而是行为人本身行为的方式与造成的后果严重性、影响程度,这些问题需一一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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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理解的骂人仅限于言语攻击,但人在情绪冲动或者出于某些目的(比如博取关注寻求刺激进行报复等)时的确会把这种攻击扩大到损害对方名誉权的程度,具体案例可见“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事件”。

只是取个快递,这名女子便被店主郎某偷拍视频,郎某和朋友编造其已婚外遇谣言,说得绘声绘色,还加上假聊天记录等内容将她形容成当代潘金莲,流往100多个微信群,让她招了无数谩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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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即使郎某没有直接在群里使用什么不文明字句骂她,但他制造内容也已经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公民享有的人格权中便包括名誉权一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如果受到侵害,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也有说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一般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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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事件”中,郎某和朋友何某在2020年便因造谣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但此事对当事女子的影响程度早已不是小范围的名誉破坏,故此当年10月她联系律师准备好证据和诉状后便将二人以诽谤罪诉至法院。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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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的郎某案发10月后对该女子进行“诚挚道歉”,姑且不论这道歉究竟有几分诚,他所应承担民事责任光赔礼道歉一条就拖了相当久,而且经由网络发酵,郎某的行为已经由损害该女子人格权上升到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程度,故此,一桩自诉案件转为可走公诉程序。

故此,今年4月郎某与朋友何某的诽谤罪经由法院审理均视为罪名成立,郎某、何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可见,损害他人名誉权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完全可能转为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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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也不是私人空间,若是在微信群对他人进行名誉侵权(如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重要隐私),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比如侮辱一项,若使用肮脏、下流语言对他人嘲讽、辱骂甚至掺杂一些虚构内容,使对方身心健康与尊严受损伤侵犯,有蒙受耻辱感,那即使你辩称只是情绪发泄,一时的冲动,在行为已经影响损害、败坏他人名誉,甚至影响到其原有社会评价的情况下依然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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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在什么情况下,受害人可以争取到精神损害经济赔偿呢?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可知,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了常规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受害人还有权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公民、法人的名誉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一点,在网上活跃时每个人都应该有意识到,如果你可以任意损害他人名誉,而不被追究法律责任,那同样的,别人也可以对你随意实施同等行为。即使跳出法律范畴来说,为人也应该懂得将心比心——今日之加诸人,来日将报于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