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非要把司机定罪的意思吗?还是认为司机应该有神一样的预测能力?如果本案司机真要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那明显还有对孩子死亡责任更大的人,为什么现在只抓了司机一个人?要抓就多抓几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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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小孩骑行摔倒被对向小车碾压身亡”案,媒体了解到“司机和小孩家属间没有达成协商,交警未出具责任认定书,此案已经移送至检察机关,司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检察机关是什么意思?交警为什么不出事故责任认定?司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杨律师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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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发生在8月11日,十天左右的时间公安移送到检察院,正常是指公安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全部侦查完毕,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然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但检察院也可能不批捕,如果本案检察院不批捕的话公安机关也许补充侦查,也许视情况撤案。如果这次确实公安确实是向检察院申请批捕,那一周左右应该能看到检察院的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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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什么交警不出事故责任认定?为什么没定交通肇事罪,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司机到底该不该定罪?

从报道看,这事发生在未交付使用的道路上,交警可能以个理由不出事故责任认定。既然不按交通事故处理,就不用考虑交通肇事罪了,那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不对呢?

以目前看到的资料,我认为司机既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事故责任认定都没出,所以先不讨论交通肇事罪。而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对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本案司机能预料到自己会造成骑行者死亡吗?

司机和和骑行者都有行驶录像传到网上,能还原事故发生的情况,从路况看,不管这条路是否是交付使用,路上明显有区分车道的白实线。不管是按道交法还是按日常生活常识,这种路况,各自应该在各自的车道上正向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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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从相关录像中能看到,两边的车道都分别有小汽车在行驶,骑行团在明知本车道和对向车道都有机动车行驶的情况下,不管是按法律还是按生活常识,都应该在本车道右侧行驶,但骑行团却在接近路中间的位置骑行,而这一行为,和后来悲剧的发生有直接关系,这是孩子死亡的一个关键原因。在网上找到一张图(如下),大家可以看看,路上正常的骑车人和这个骑行团在路上骑行位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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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骑行中孩子突然摔倒(是自摔倒还是被别人碰倒的,目前没看到报道),关键孩子是摔到对面车道上,而对面车道正有一辆车在行驶过来,从汽车的记录仪看,摔倒的位置离汽车太近,正常人根本来不及在撞到人前刹车。而且汽车行驶的速度不是太快,目前看到资料速度大约是50公里,而且这辆汽车也是紧跟着前面另一辆汽车行驶的。

以上就是基本情况,如果以人的标准来要求司机,这种情况不可预料,属于意外。如果非认为司机应该料到,那肯定是以神的标准来要求的。

对比汽车司机,骑行一方的过错更明显,如果骑行团按正常规则和生活常识,在车道右侧骑行,即使突然摔倒也不会摔到对面车道,从自行车的左后方同向过来汽车,司机通过刹车或调整车的角度有效规避的可能性更大,即使撞到人造成死亡的可能性也相对更低。而且按道交法规定,小于12周岁的孩子是不能骑车上路,而本案的孩子才11岁,根本不该骑车上路,更不该参加这种高速骑行的骑行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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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如果是汽车开进步行街或者骑行专用路,发生这种情况,认定司机应该预见开车进入可能造成危险,可以理解。但本案显然不是这样。

规则上,道路路未交付,汽车和骑行团上路都是违规的,双方在这个角度过错程度相当。

情理上,汽车在右侧以正常速度行驶,而且是跟着前面的车,而出事的是根本不该骑车上任何公路的孩子,他不但上路了,还被自己的父亲和骑行团的组织者带着,在靠路中间位置高速骑行。如果非给司机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那孩子的父亲和骑行团的组织者,过错明显比司机大,为什么不抓孩子的父亲和骑行团的组织者?只抓司机一个人?这道理说不通!

谁都不愿意发生这样悲剧,但是追究刑事责任还是要讲法律,不能因为死了人就必须给司机定个罪,司法机关在办案时要考虑到司机是人,不是神,要从人的角度去判断司机到底能否预料到造成孩子死亡!民事赔偿责任司机、孩子的父亲、骑行团的组织者、道路的管理者各方如何分担,我觉得有探讨空间,但让司机承担刑事责任我觉得不能服众!看后续检察院对案件会怎么处理,大家一起关注吧!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