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平杨宣 记者 严君臣)为了烧砖购买了逾3万立方米的商品土,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原本价值数百万元的商品土沦为“一钱不值”,成为了无人问津的负担,堆成了一座高达七八米的“小山”。为了移走这座“小山”,法官多次走访调解,最终顺利促成协议达成,即将完成“移山”。8月,四名被告的代理人律师陈某来到南通通州法院平潮法庭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时,对庭长刘杨连连道谢。
20世纪80年代,通州区刘桥镇徐园村陈某等人创建了一个村办的砖瓦厂。上世纪90年代,该砖瓦厂改制成有限公司,股东为陈某等四人。在经营砖瓦厂期间,为烧砖需要,陈某等人购买了逾3万立方米的商品土。2013年,陈某等四名老股东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羌某等四人。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上述商品土归陈某等四位老股东所有,在合同成立后,陈某等人应尽快将商品土从公司场地清理出去,羌某等人同意在清理出去后另行补偿老股东5万元。此后,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对制砖有了更高的环保要求,归陈某等人所有的商品土价值严重降低,导致无人问津。
十多年来,商品土一直堆放在砖瓦厂的场地上,占地达2000平方米,高度有七八米,宛如一座小山,影响了砖瓦厂的经营。刘桥砖瓦有限公司遂诉至平潮法庭,要求陈某等四名被告将3万立方米的土清理干净。
通过阅卷,刘杨敏锐地发现,该案并不复杂,但难在执行。如果简单支持原告诉请,这个3万立方米的“小土山”怎么清理、往哪里清理、四名80岁左右的被告有无能力清理、清理的费用又会有多少?带着一连串问题,刘杨数次至刘桥镇政府、徐园村走访调查。根据镇村干部的反映,镇政府也曾出面协调过,并且还为被告联系了买家,但可惜的是最终没有达成购买协议。
两次开庭审理,被告均表示并不是不愿意清理泥土,而是实在是无能为力,加上原本数百万的商品土现在分文不值,更是觉得心有不甘,他们提出了案涉商品土全部归原告、原告给付20万元的方案,但原告并不接受。
“清理案涉泥土是合同约定的义务,现在商品土不值钱,不能强买强卖啊。一立方泥土大概2吨,3万立方米的泥土大概6万吨,如果一车一次可运30吨,需要运2000车才能运完。一车运费如果是200元,总的运费就是40万元。如果判决由你们清理,你们的经济压力会很大。”刘杨把四个被告约到法庭,耐心地算了笔经济账。四个被告点头称是,并表示只要不让他们清理,其他都可以商量。
做通了被告工作,刘杨接着劝原告公司负责人:“我知道你们也希望尽快结案,让公司正常经营。四名被告都是老股东,你们之间本就熟悉,也有一定的情谊。我觉得泥土归公司,由你们自己处理最合适不过,我可以请政府和村集体帮你们协调处理泥土的事宜。”
为了打消原告公司的顾虑,刘杨联系镇村干部就本案召开协调会,在得到政府和村集体的肯定答复后,原、被告达成了案涉泥土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5万元的调解协议,这座堆了十年的“土山”终于可以搬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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