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刑事案件的量刑,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量刑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应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2024年7月1日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实施。那么,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可以增加基准刑的情形有哪些?可以减少基准刑的情形又有哪些呢?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具有下列不同情形的,按照以下方法调节刑罚量(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
如果被告人属于毒品再犯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如果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但是,上述两款情节累计增加的比例不得超过基准刑的60%。
另外,如果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2)被利用或被诱骗非法持有毒品的;
(3)患有严重疾病,为减轻病痛吸食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除此以外,对于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或持有上述毒品以外其他毒品的,可以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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