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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案例警示!
【案例一】驾驶人和所有人不一致
案情摘要
2022年1月14日7时50分许,张三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李某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及两车受损。张三持有C1驾驶证,张四系该轿车登记所有人,在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经交警认定,张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处理结果:
车主张四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相关过错,张三负事故全部责任,其驾驶车辆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李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按责予以赔偿。张三自行承担本案部分诉讼费和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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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小贴士:
车主在将爱车借由他人驾驶时,需确保自己的爱车已年检、不存在易引发交通事故的缺陷;需核实他人是否持有相应的驾驶资格,是否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况。否则一旦造成事故,保险公司可能根据相关条款拒赔,车主将自行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案例二】未投保交强险
案情摘要
2022年5月10日6时22分,张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客车,与吴某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吴某及电动车乘坐人吴小某受伤。事故造成吴某十级伤残。小客车登记所有人为李四,未依法投保交强险。
经交警认定,张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处理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四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将其所有的涉案车辆交由张三驾驶致本案事故发生,未尽到了解或审查张三是否有驾驶资格的注意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车辆实际使用人张三无驾驶资格亦未注意车辆有无投保交强险,亦存在过错。结合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对吴某的损失由李四、张三各承担50%赔偿责任。经核算,张三、李四各应按责赔偿吴某各项损失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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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小贴士:
机动车作为高速危险性较大的交通工具,为其投保交强险是每个车主应尽的义务,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朋友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切不可心存侥幸而因小失大,造成自己、朋友、他人的巨大损失和痛苦。同时,我们希望广大车主们除了投保交强险外,还应积极投保商业三者险,避免发生事故后,交强险不够赔。
【案例三】“好意同乘”
案情摘要
2023年5月23日21时5分许,潘某驾电动三轮车好意搭载工友尚某去工厂澡堂洗澡,在工厂附近路段横过道路时与狄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潘某和尚某均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认定:狄某承担主要责任,潘某承担次要责任,电动三轮车乘坐人尚某无责。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车辆的行为。本案中, 潘某、尚某既为同乡又系同事,两人下班后相约去厂内洗澡,潘某顺带搭载尚某的行为不具有明显的劳务性,而是好意施惠行为;且交通行为本身就有一定风险,搭乘人在享受免费便利的同时,也应当自担风险。潘某虽然负事故次要责任,但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本院酌定狄某对尚某近亲属的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潘某对尚某近亲属的损失承担20%赔偿责任,尚某近亲属自行承担10%。由于潘某已死亡,潘某遗产法定继承人,在继承潘某遗产的同时,应对尚某近亲属的损失在其继承财产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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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小贴士: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在好意搭载别人的同时,也应该注意遵守交通事故,谨慎驾驶车辆,确保行车安全,不然出了事故,可能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受惠者在享受别人帮助的同时,也应当自甘风险。
【案例四】购买统筹保险
案情摘要
2021年11月29日10时10分许,被告章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原告吴某所驾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送至修理厂维修,支付维修费27160元。经交警认定,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章某所驾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另在河北某统筹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事故统筹险100万元。据章某所述,车辆刚开始维修时,该统筹公司尚有业务员进行了对接理赔事宜,但没几天该业务员便消失了,且该统筹公司亦联系不上。
处理结果:
经第三方评估维修费用和维修合理性,本院认为原告车辆维修的合理花费为11860元。由于其投保的统筹保险公司联系不到,原告的损失只能由章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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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小贴士:
还有,我们呼吁广大车主们,购买商业三者险一定要选择正规的有一定知名度和规模的保险公司,切不可图便宜购买一些统筹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这类公司一般抗风险能力较差,你的爱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这些统筹公司能容易跑路、注销,找不到理赔对接人员。
【案例五】视力听力障碍的老年人驾驶无号牌无保险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死亡
案情摘要
2023年7月25日8时44分许,被告季某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左转弯通过路口时,与对向交会直行通过路口的原告林某所驾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发生刮碰,致原告林某所驾车辆侧翻,乘坐人经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发后被告季某驾车逃逸,后被查获。经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被告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林某、经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发时,季某年龄已超76周岁,患有白内障(视力模糊)、听力障碍等多种疾病,每月领取政府低保。其所驾车辆未购买保险。
据季某亲属透露,因季某没有履行能力,经某近亲属曾披麻戴孝到季某家中哭闹,导致正准备谈婚论嫁的季某小儿子的婚事黄了,现在小儿子已不管季某。
处理结果:
该事故是季某左转弯时未礼让直行车辆引发的,造成死者经某近亲属各项损失合计1071263.57元。被告季某给付经某近亲属的30000元直接予以扣减;道路救援基金垫付的医疗费82290.08元,在被告季某赔偿给经某近亲属的款项中直接扣减返还。被告季某尚应赔偿经某近亲属958973.49元。
tips
安全小贴士:
老年人的视力、听力、反应力相较年轻人都下降较为明显,一定要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宁停一分钟、不抢三秒钟,不抢道、不逆行、不随意变道、不闯红灯;尽量不要驾驶超标、高速的电动车,一是这些电动车一般很难购买保险,二是这些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受害者巨大的人身损失,天量的赔偿往往会造成2个家庭的破灭。对于患有视力、听力、协调力方面疾病的老年人,做小辈的就不要让他们驾驶高速、超标电动车了,一旦出了事故,害人害己。
【案例六】非机动车闯红灯致乘坐人死亡
案情摘要
2021年6月8日8时56分,被告江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左转弯通过路口时闯红灯,与被告陈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自行车乘坐人胡某受伤。胡某经医治无效死亡,共花费医疗费近25万元。陈某驾驶车辆投保交强险和150万元商业三者险。
经交警认定:江某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胡某不承担责任。
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胡某近亲属的各项损失合计1393531.18元,酌定陈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江某承担60%赔偿责任。最终,保险公司赔偿676212.47元(198000元+1195531.18元×40%),江某赔偿717318.71元(1195531.18元×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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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小贴士:
非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一定要一定要遵守交通安全规则,不闯红灯、不随意变道、抢道和转弯;尤其是通过路口时,更不能闯红灯,宁停六十秒、不抢三秒钟。转弯时,要注意前后左右来车,提早示意,确保安全情况下通过马路,毕竟肉包铁撞不过铁包肉。
【案例七】未购买商业险
案情摘要
2022年12月24日6时19分许,胡某雇佣翟某驾驶中型厢式货车,与侯某发生碰撞,致侯某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支出医疗费合计97591.23元。翟某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仅投保交强险。
交警认定:侯某、被告翟某各自承担同等责任。
处理结果:
翟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侯某近亲属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因翟某系胡某雇佣过程中发生事故,应由实际车主胡某承担60%赔偿责任。侯某近亲属的各项损失合计790285.23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98000元,剩余592285.23元的60%即355371.14元由胡某赔偿。
tips
安全小贴士:
实践中,大多数交通事故的损失都通过缴纳保费购买保险的方式,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从而分散了事故损失风险。我们希望通过今天的活动,让大家建立起一种意识,就是依法购买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积极购买交通事故商业保险,借助保险制度有效分散事故损害风险,这也是一种安全。很多事故中,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医疗18000元、死亡伤残18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是远远不够赔付受害者损失的,切不可为了省小钱,而花大钱。
编辑:张萌萌
来源:句容法院(基础分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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