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一起建筑业企业资质挂靠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

据披露:今年上半年,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一起以建筑业企业资质挂靠方式承揽房屋建筑桩基工程的行政处罚案件。经查,2022年A公司中标成为佛山市禅城区某商业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后,通过公司内部招标的形式,将该商业项目桩基工程分包给B公司(具备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挂靠的C公司(也具备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并签订分包工程合同(合同价款约为2232万元)。分包工程合同签订后,项目桩基工程的施工活动并未由C公司组织实施,而是B公司实际组织实施。

佛山市住建局认定,B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关于挂靠行为的认定。

B公司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C公司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事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施工期间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根据涉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属“从轻”处罚裁量档次。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B公司和C公司分别处以分包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约44.65万元;对B公司和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处以单位罚款金额5%的罚款约2.23万元;合计罚款约93.76万元。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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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建筑业企业资质挂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令禁止的行为,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接下来,佛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结合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和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在查处“三包一靠”等方面持续发力,对“三包一靠”的违法行为将坚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实名公开曝光,同时按照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将涉案企业列入不合格企业名单,形成对招投标市场和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的强烈震慑,切实维护佛山市招投标市场和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文|中国基建报 薛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