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唐律疏议·名例》
该法条规定了唐朝的老幼废疾减刑原则。第一类,70 岁以上、15 岁以下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赎,但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除外。第二类,80 岁以上、10 岁以下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应处死刑的,上请裁决;盗罪及伤人,收赎;其他犯罪不予追究。第三类,90 岁以上、7 岁以下,犯死罪,不处刑,但是因为缘坐而需要配没的除外。对于老幼犯罪,如果有人教令的话,则教令者犯罪;如果有犯罪赃物的话,则由赃物获得者赔偿。此外,对于老、幼、疾的判断进行规定,犯罪时未老、疾,事发时老、疾的,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的,依幼小论。
唐朝关于老幼犯罪刑罚适用的规定承继了西周以来老幼犯罪的处理原则并有所发展,是唐朝德本刑用立法指导思想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对于老幼年龄段的划分、老幼疾的判定等规定更加科学合理,显现出唐律高超的立法技术,并且也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此外,对于老幼废疾减免刑罚的除外适用也体现出统治者维护封建统治的目的与需要。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