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日至案发之日,王某枝在禁渔区、禁渔期安排两班捕捞队在薄山水库夜间使用灯光诱鱼抬网捕鱼的方式捕捞野生白条鱼(学名达氏鲌),并让黄某琴在薄山水库帮忙卖鱼、称重记账。两个捕捞队在薄山水库夜间捕捞野生白条鱼共计18047斤。2022年5月2日,公安机关接报案后当场查获 984 斤野生白条鱼。经查,王某枝之前捕捞的野生白条鱼全部以3.1元/斤的价格卖给了鱼贩。被告人王某枝在驻马店市某局渔政科的监督下,于2022年9月23日,购买达氏鲌鱼苗1623公斤(约227200尾)投放于薄山水库,进行鱼类生态修复。确山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枝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确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枝违反水资源保护法规,在内陆水域,组织他人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王某枝犯罪的事实、数额、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王某枝退缴违法所得、足额缴纳罚金、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认罪悔罪表现,对王某枝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枝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王某枝退缴的违法所得53545.7元和公安机关变卖扣押水产品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水库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法律法规设定禁渔期、禁渔区,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以保护水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本案案发地薄山水库是我省生态环境重要区域和敏感区域,该区域实施禁渔制度是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保护和恢复渔业种类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物多样性具有多重意义。本案的依法处理,有力打击了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捕捞行为,积极践行了绿色发展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被告人积极主动修复了受损的生态环境,广泛宣传了非法捕鱼的危害性和禁捕政策,提高了水库周边居民保护渔业资源的意识,筑牢了薄山水库渔业生态司法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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