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省应急厅接到群众网络举报,反映济宁某加油站非法经营危化品。经查,该单位涉及危化品项目在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济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省应急厅于2024年7月奖励举报人16万元。
2024年2月,省应急厅接到群众网络举报,反映济宁某加油站非法经营危化品。经查,该单位涉及危化品项目在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济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省应急厅于2024年7月奖励举报人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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