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条例草案及相关说明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具体内容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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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条例草案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www.eastday.com)、新民网(www.xinmin.cn)、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4年8月22日至2024年9月6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fgwlfyc@163.com

(三)传真:63586499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4年8月21日

关于《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制定背景

绿色建筑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能够有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内涵不断丰富和拓展,传统的建筑节能已难以适应建筑领域节能降碳的新目标、新要求,需要以绿色建筑发展为引领,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建筑的全寿命期管理。为此,有必要进一步明晰本市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相关主体责任,完善激励保障措施,为提升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能级,促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足发展需要,明晰适用范围。《条例(草案)》根据本市绿色建筑的特点和发展要求,明确了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等全寿命期管理的相关要求。同时,明确城市基础设施的绿色建筑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鼓励农村村民自建住宅按照绿色民用建筑标准建设,鼓励临时建筑采用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等绿色建筑措施。(第二条、第四十五条)

(二)强化标准引领,提升发展水平。《条例(草案)》明确本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绿色民用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并明确相关新建公共建筑按照绿色民用建筑三星级标准建设。此外,还对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推进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碳建筑等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推广绿色建材、装配式建造等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

(三)聚焦建设全流程,夯实主体责任。一是在立项和土地供应环节,要求建设单位在立项文件中明确绿色建筑要求,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中,应当明确绿色建筑要求;二是在建设环节,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绿色建筑建设的主体责任,实施全过程管理;三是在设计环节,明确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篇,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对绿色建筑专篇内容进行审查;四是在施工环节,明确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负责实施,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单位落实绿色施工方案实施监理。此外,还对绿色建筑的工程检测、竣工验收以及在有关销售文件中载明绿色建筑相关内容等予以明确,形成管理闭环。(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

(四)优化运行管理,保障性能发挥。一是明确公共建筑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及具体要求;二是要求燃气、电力、供热和供水企业以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报送有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三是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效分级管理制度;四是明确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要求。(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

(五)完善激励保障,提振发展活力。一是明确综合运用规划、土地、财政、金融、价格等政策,加大对绿色建筑的支持力度;二是对建设、改造、购买、运行绿色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定在容积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方面予以激励;三是推动绿色建筑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形成涵盖全产业链的绿色建筑产业体系;四是探索建立建筑领域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五是开展绿色建筑数据监测、运行评估等工作,提升绿色建筑智慧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八条)

三、关于征求意见的重点

(一)对进一步推动本市绿色建筑规划和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运行管理,推进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进一步完善相关激励和保障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