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困”有道

——龙岩市永定区检察院畅通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渠道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27日讯 “检察官,多亏你们及时为我解决了跨省经营管理企业的难处,现在我们企业逐步重回正轨。”8月15日,龙岩市永定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回访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时,刘某某感慨万千,对检察机关主动履职为其外出经营管理企业“解困”,表达了感激之情。

此前,刘某某被云南省某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期间管理云南楚雄和福建永定两家地产开发企业,并在永定区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023年,刘某某作为企业负责人需要长期往返两省处理项目投资、项目融资协调、投资决策等工作事务。因其尚处于社区矫正期内,每次往返两地,都需要提前申请报备,加之两地路程较远,对其公司的业务开展产生诸多不便。

听取刘某某诉求后,永定区检察院及时查阅原案材料,通过走访司法所和永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综合分析考量了刘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认为其符合外出申请条件。

为提升监督履职质效,永定区检察院于今年初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公开听证会。会上,参会人员一致同意批准刘某某经常性跨市、县外出的申请,为其经营管理工作“开绿灯”,提供了便利。

记者了解到,为了进一步规范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今年,永定区检察院联合司法局出台了《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试行)》,为外出生产经营者请销假搭建规范、便捷、高效的“绿色通道”。

《规定》共23条,就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请假事由、请假证明材料、审批程序等事项作了详细的规定,为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便利,确保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去向清、情况明、不脱管、不失联。《规定》还对加强检察监督做了规定,发现监管执法工作违反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本报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吴卫兵 林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