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我国的退休年龄制度,实际上可以一直追溯到建国前。根据早年的法律,有民国时代的《文官恤金令》、《官吏恤金条例》、《公务员恤金条例》、《公务员退休法》等一系列的规定。1943年的《公务员退休法》,就根据不同的岗位性质和情况设立了50岁、55岁、60岁、65岁等多类情况,分为申请退休和命令退休两大类。

建国后,1951年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针对过去有退休金的机关、铁路、海关、邮局等单位的职工。

国家对工人建立起退休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48年《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后来在1951年,政务院出台了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劳动保险条例》,才算全面建立起了工人的退休制度(当时还称之为退职养老)。

劳动保险和我们现在的社会保险是不同的。劳动保险不需要个人缴费,主要是用人单位缴纳,由工会组织管理。后来,在1969年前后劳动保险费停止计提,改由企业行政列支或由政府财政承担。从1986年开始(主要是上世纪90年代),我国又开始逐步建立起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五大类社会保险

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推迟养老主要是:普通工人职员,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0岁;特殊工种可以提前5年退休。

1957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这次的覆盖范围是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并没有多大变化,不过把有关要求由“岁”变为了“周岁”。规定了女性职员是55周岁退休。另外,还设立了失去劳动能力或身体衰弱、不能工作提前退休的两类新的情况。

1978年,国务院104号文件公布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另外在1980年还出台了离休规定。1978年的退休规定明确,是以职工的身份确定退休年龄。女性工人是50周岁退休、女性干部是55周岁退休,男性工人干部都是60周岁退休。特殊工种是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退休,失去劳动能力是女性45周岁、男性50周岁退休。还有因工致残失去劳动能力退休的规定,以及退职的规定。

后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90年代我国允许国有企业破产改制,有关退休的年龄制度又变得混乱起来。1999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对1978年的退休年龄作出了进一步规定。不过,明确了两类可以提前退休的规定。这一制度,一直执行到现在。

实际上,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国家从来没有规定过退休年龄。在2001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不过,我们通常理解为女性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是55周岁,男性为60周岁。

不过需要了解的是,以上所有的退休年龄制度是达到退休年龄、工龄和缴费年限符合规定,就应该退休,而没有个人延迟退休或者推迟退休的规定。

以上就是我们的退休年龄制度的变迁,以及现在还在执行的一些退休年龄制度。相信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我们的退休年龄制度也会进一步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