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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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然而,公司债权人往往很难知晓债务人公司的经营情况与资金流向,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对其而言极具隐蔽性、复杂性、模糊性。公司债权人即使知晓乃至笃定债务人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也往往因其没有证据而最终败诉。
因此,如何取得证明股东抽逃出资的初步证据并合理利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于证明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定,成为了债权人证明债务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行为成立的制胜关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确定了主张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一方的举证责任为合理怀疑成立,之后举证责任转移到股东一方。
即在债权人提供了对股东抽逃出资合理怀疑的证明后,由股东承担其为抽逃出资的证明责任,如股东未予举证的,应当作出对其不利的判断。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抽逃出资的四种情形:(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债权人若要初步证明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法获取初步证据:
一、 申请法院调取对方公司银行流水
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是债权人获取初步证据的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手段。债权人需要先向法院申请调取对方公司银行流水的调查令,调取被告公司验资账户、基本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通过对银行流水的分析,找出对方公司资金不合理流向。
1.如在股东实缴出资后短时间内将公司资本转出的。
2.公司资金大额转出到关联公司或者股东控制的关联账户中的。
3.公司与其股东有不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的。
债权人发现上述情形的,即可提出合理怀疑,将证明责任转移到对方股东。
二、搜索相关裁判文书
通过搜索如裁判文书等公开信息,查找有无债务人公司的关联案件。若该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在公司股东间产生纠纷形成诉讼,可引用已生效案件认定的事实证明自己的主张。
三、 取得债务人的财务报表
对于公众公司,债权人可以通过债务人对外公示的财报等资料进行分析,对于不公开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联系该公司的其他股东,通过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查阅债务人财务资料。通过分析公司财务报表来搜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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