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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降低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广大职工的劳动安全健康权益。近日,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安市应急管理局、广安市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广安市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广安人社规〔2024〕4号),决定对广安市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

高温津贴标准:

我市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16元调整为每人每天20元,调整后标准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高温津贴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在35℃(含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如何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高温津贴支付制度,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并认真执行高温津贴标准。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并纳入工资总额。

来源 | 广安人社

编辑 | 赵倩

审核 | 杨斯宇

监制 | 尹才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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