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公布《重庆潼南大佛街道建设路10·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3年10月2日14时55分许,重庆市潼南区大佛街道建设路原妇幼保健站外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6.4556万元。

事故调查组认定,重庆潼南大佛街道建设路“10·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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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潼南大佛街道建设路10·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廖*俊,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2.重庆市潼南区邱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立,经营范围:汽车租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

(二)事故发生人员、车辆及道路情况。

1.驾驶人情况。

李**,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区广宇路419号9幢2单元2-1,持有准驾车型为C1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7月29日,有效期至:2024年7月29日,驾驶证状态:正常。事发时驾驶渝ADH8116(比亚迪牌小型新能源轿车)。

经查:李**于2002年7月29日初次领取驾驶证,准驾车型:A2;2017年6月19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注销准驾车型,由A2降为B1B2;2019年9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有满分学习记录,准驾车型由B1B2变动为C1;2022年11月2日,由广西转入重庆,准驾车型为C1。李**取得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经查询:近三年李**共有20次交通违法,均已处理完毕。

2.死者基本情况。

(1)范**,女,79岁,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2)唐**,女,87岁,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7时30分许死亡。

(3)夏**(与范**为夫妻关系),男,82岁,经抢救无效于10月3日凌晨3时10分许死亡。

经查,3名死者系相约外出散步过程中发生事故。

3.其它人员。

张**,男,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区***,停放在路边停车位的渝CY0098小型轿车车主。

4.车辆情况。

(1)渝ADH8116小型轿车,车辆品牌型号:比亚迪牌BYD7008BEVA9,车辆识别代号:LGXCE6CBXM0199470,车辆所有人:重庆市潼南区邱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

近三年,该车共有7次交通违法记录(2022年违法交通信号灯1次、驾驶小型汽车在限速60公里/小时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不到20%的1次;2023年违法交通信号灯1次、不礼让行人2次、违法停车2次),已处理完毕。

(2)渝CY0098小型轿车,车辆品牌型号:北京现代牌/BH7200DAY,车辆识别代号:LBEYFAKD6CY116412,车辆所有人:张**。事发时,该车停在右侧道路停车位上。

(三)现场道路及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东经105.819713,北纬30.183587,海拔高度289.8m,重庆市潼南区建设路原妇幼保健院外公交车站路段。事发时为白天(阴天)。(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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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事故路段图

该路段为城市道路,上坡方向往潼南区大佛中学方向,下坡方向往潼南区老县车队方向,该路段从老县车队方向向大佛中学方向有440m路段为上坡路段,平均坡度4%。道路全宽14m,双向4车道,沥青路面,路面干燥,直道,视线良好。划有道路中心实线和分道线,每条车道宽度为3.5m。双向右侧车道内施有停车位(停车位占右侧车道2.5m)。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以建设路车行方向道路边缘线为基准线,以路侧安装的人行护栏上端头为基准点。渝ADH8116小型新能源汽车停驶于道路上,其右前轮距基准线3.10m,右后轮距基准线2.90m,右前轮距基准点3.70m;一具遗体仰面平躺于渝ADH8116小型新能源汽车右侧,头顶距基准线2.60m,距渝ADH8116小型新能源汽车右前轮1.8m,左脚距基准线2.10m。右侧车道内划有相连的2个小型车停车位,占用车道宽2.5m,长10.6m,第一停车位停放渝CY0098小型轿车,第二停车位没有停车;渝ADH8116小型新能源汽车发动机舱盖变形,前保险杠变形伴有擦刮印,右侧前照灯破损,右侧翼子板凹陷变形伴有擦刮印,右侧前后车门凹陷变形,挡风玻璃右下角凹陷破裂有丝状裂纹,档位位于P档,驻车电子按钮开启,处于驻车制动位。渝CY0098小型轿车后保险杠左侧变形,前保险杠左侧有血迹附着。(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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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事故路段图

(五)肇事小型普通客车出行目的及轨迹情况。

2023年10月2日6时04分开始,网约车驾驶员李**通过万顺叫车重庆公司平台接单,在潼南城区从事预约出租服务。当日14时42分接单,载客从潼南区外滩滨江路出发至宏阳小区,车辆经滨江路、大同街、建设路前往宏阳小区,14时53分许车辆行驶至潼南区建设路原妇幼保健院外上坡过程中,车辆偏离直行车道轨迹碰撞行人发生事故。

(六)检验、鉴定情况。

1.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安心鉴〔2023〕车检鉴字第18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渝ADH8116小型新能源轿车事故发生前该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安心鉴〔2023〕车速鉴字第7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渝ADH8116小型新能源轿车事发时行驶速度应为37km/h。

3.经酒精呼吸测试仪对肇事驾驶员李**进行呼吸测试,其乙醇含量为0mg/100mL,对其尿液多项毒品联合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测试结果为阴性。

4.经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潼公物鉴(病理)〔2023〕52号、53号、54号鉴定书证实:范**符合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唐**符合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夏**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七)公交车站台及临时停车位设置情况。

经查,2016年以前,妇幼保健院门口(距现妇幼保健院公交站约40余米)存在妇幼保健院原公交站牌。2016年左右,事故路段妇幼保健院门口设置临时停车位。2019年5月,新建妇幼保健院公交站台,将原公交站牌移动并至现公交站处。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0月2日14时53分许,李**驾驶渝ADH8116小型新能源轿车,沿建设路由县车队往大佛中学方向行驶,行驶至重庆市潼南区建设路原妇幼保健院外时,与前方同方向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范**、夏**、唐**以及停放在路边停车位的渝CY0098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范**当场死亡,夏**、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10月2日17时30分许,唐**在潼南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0月3日凌晨3时10分许夏**在潼南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10月2日14时56分许,潼南区公安局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在老保健站一辆小车撞到了三个行人伤情严重”。立即转递警情给区交巡警支队,相关部门立即派警处置,同时协调区人民医院等部门同步出警。15时0分许,正兴街派出所到达现场进行现场管控;15时9分许,医疗部门到达现场,经确认1人已当场死亡,另外2名伤者及时送往区人民医院救治,2名伤者经抢救无效分别于10月2日17时30分、10月3日3点30分死亡,死者遗体由殡葬馆运往殡葬馆存放;15时13分许,区交巡警支队领导带领事故大队民警相继赶到现场,组织指挥开展现场秩序维护、现场救援、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及时收集、汇总、上报事故相关情况。15时50分许,事故现场勘查处置完毕,事故车辆拖移,现场撤除,恢复交通。

目前,3名死者遗体已由死者家属自行安葬,损害赔偿事宜死者家属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无不稳定因素,社会面总体平稳可控。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范**、唐**、夏**共3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6.4556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依据交巡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驾驶(渝ADH8116)车辆时注意力分散,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偏离正常行驶轨迹,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邱唐租赁公司和万顺叫车重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能确保驾驶员李**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教育和督促网约车驾驶员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不力。未按照内部规定对网约车驾驶员开展岗前教育培训考核,且未进行理论及路面考试,未确保网约车驾驶员李**掌握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

(二)重庆市潼南区邱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教育和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不力。未按照规定的学时要求对驾驶员李**开展岗前安全教育,未严格落实公司安全例会制度,未能教育督促驾驶员李**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六、相关单位(部门)履职调查情况

(一)潼南区交通局。

1.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措施不力。2022年10月和12月在对邱唐租赁公司开展监督检查中,未按照要求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未检查邱唐租赁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未落实领导带队参加检查的要求。

2.实施执法检查和处理不规范。2023年6月执法机构对邱唐租赁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进行安全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问题下达整改指令书,但未列明处理的依据,相关人员执法能力欠缺。

(二)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开展辖区道路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路段违规设置临时停车位影响车辆驾驶的事故隐患未采取相应排查治理措施。

(三)潼南区城市管理局。

1.对事故临时停车位设置失察失管。依据相关规定将临时停车位下放给各街道办事处管理后,未监督依法设置临时停车位的行为,未能掌握事故临时停车位设置的相关情况。

2.未开展事故路段临时停车位评估调整。对于事故临时停车位明显存在违规设置的情况,未能依法及时进行撤除或调整。

(四)潼南区大佛街道办事处(原梓潼街道办事处)。

2015年至2017年间,承担辖区临时停车位管理职责后,对辖区设置临时停车位的情况底数不清,对违规设置的事故临时停车位失察失管。

(五)永川区交通局。

督促事故企业安全问题整改不力。在2023年4月对万顺叫车重庆公司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检查过程中,发现万顺叫车重庆公司对驾驶员存在安全教育培训方面的问题,但督促万顺叫车重庆公司问题整改不力。

七、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李**,肇事车辆驾驶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潼南区公安局已于2023年10月3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年10月16日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李**执行逮捕。

(二)对有关企业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教育和督促网约车驾驶员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1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廖*俊,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未能严格督促实施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1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重庆市潼南区邱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和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1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邱*立,重庆市潼南区邱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能严格督促实施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0322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重庆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