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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为您介绍《反杀行凶者 防卫过当!》。
案情简介
范某某与董某某是生意合作伙伴,2023年1月5 日中午,范某某在其租住的沁水县某出租房餐厅内因琐事与董某某发生争吵后,董某某拿起塑料板凳殴打范某某头部,引起双方互殴后被在场人员劝开。随后,来到院内的范某某被手持擀面杖追来的董某某殴打,打斗中范某某拿起院内水池台旁的水果刀刺向董某某左胸,范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场等待,董某某在送医抢救后死亡。经鉴定,董某某符合锐器刺伤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检察官审查案件认为,范某某被董某某持擀面杖殴打,其面对不法侵害时恐惧心理更强,故采取了强度更大的反击行为,范某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范某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检察履职
检察官经过耐心细致与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进行沟通,运用“赵树理调解法”,从情、理、法的角度开展释法说理工作,通过多次调解,双方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范某某家属对董某某家属及时进行了赔偿,最终取得了谅解,并签订了书面刑事调解协议和刑事谅解书,双方矛盾得到了有效化解。
考虑该特殊情况及范某某自首、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检察官认为对范某某可予以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检察官认真、耐心的向犯罪嫌疑人范某某解释了故意伤害罪以及防卫过当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值班律师阅卷后再一次向范某某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对其进行了说服教育,听完在场人员的详细解释,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3年4月12日沁水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某某故意伤害罪向沁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建议。2023年5月12日,沁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范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沁水县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被采纳,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提醒: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社会生活中,因生活中琐事发生口角实属难免,面对冲突,应多一分理智,少一分冲动,冲动打架无赢家,不仅问题无法得到解决,还会给你的人生送上昂贵的负担。作为公民,我们要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当文明人,做文明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 | 沁水检察
编辑 | 晋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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