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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乾波

出品 |波哥看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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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些朋友问到房产继承的相关问题,今天就来简单聊一聊。

请接着往下看。

波哥看楼市早先注意到,为有效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12月21日,自然资源部、国资委、金管总局、税务总局4大部门联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共出台了8条举措,其中在第六条的阐述里,结合众多的现实情况,重点对过去的模式和流程进行比较大的优化和完善,突破性地解决了继承登记“办证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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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原文摘录如下:

六、优化继承登记办理流程

(一)简化材料查验方式。在办理非公证继承涉及的不动产登记业务中,对法定继承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查验继承材料;对遗嘱继承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查验遗嘱的有效性及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对受遗赠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查验继承材料;全部法定继承人查验继承材料,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提供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的,该继承人无需到场。

(二)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由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遗产管理人应到场协助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申请登记,通过遗产管理人对继承关系、申请材料等进行确认,精简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

(三)探索告知承诺制。对于实践中确实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地方可在明确适用情形、核实方式和失信惩戒规则等基础上,以告知承诺的方式代替。

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中,遗产管理人制度被首次正式引入国家级政策中。

据悉,自民法典实施后,上海、重庆等地率先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使不动产继承登记在有效率的同时,也有“温度”。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也与民法典有效衔接,对此作出特别规定;引入这一制度,精简了办理流程,压缩了办理时间。

另外,该文件还说道,不动产登记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财产权利的重要制度,是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并要求各地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指导本地区各市县结合实际创新举措,打破思维定势,优化登记工作,提升服务效能,不断增强企业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此外,今年2月1日,据新华社在《不动产登记新政:让房产继承不再难》新闻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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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复杂、证明材料难审查、登记错误赔偿风险大等造成继承登记“办证难”,这一不动产登记的堵点、痛点将被有效突破。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副局长赵燕1日在新闻通气会上说,非公证继承涉及的不动产登记一直是堵点和痛点,影响了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和产权保护功能发挥。

近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推出8条改革举措,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解决继承登记‘办证难’问题,是一项重要突破。”

如上,上述政策直指不动产办证登记过程中的堵点和痛点,将大大方便房产继承登记过程中的许多手续等,能为办证人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以及相关成本等,是一个暖心的利民利企之举。

下面,再简单解读一下上述政策的主要内容,以方便大家更多地把握其中的要点。

大家可能看得出来,通过以上的规定,实际上解决了很多继承方面的现实问题,譬如:

1、非公证继承如果有包括房产在内的不动产登记的,要求法定继承人都来核验继承材料,这其实是一个很实际的问题,因为审核部门对很多东西是无法核实清楚的,只要相关当事人清楚,让所有继承人都来查验继承材料,大家当面核清楚,凸显了继承的公平公正。

2、对于遗嘱继承,要求所有法定继承人都查验遗嘱的真实性以及是不是最后一份遗嘱,避免了继承人弄虚作假,伪造继承材料等情况,保护了合法继承。

3、对遗赠也都采取类似非公证继承的查验方法,要求所有的法定继承人、接受遗赠的人查验相关的继承材料,避免误审和弄虚作假,保护了继承人的财富。

4、体现了人性化。比如,在查验继承材料这个环节,若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那么,第二顺位继承人就不要到场了。

还比如,为了加快和有效办理遗产继承登记,对于指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情形,要求遗产管理到现场协助办理。

再比如,对于实际办理过程中,确实有无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的,可以承诺的方式替代。说白了,就是不能让办理卡壳,用变通方式提高办理效率。

由此可知,国家房产等不动产的继承办理非常重视,在登记过程中,可能还会出现其他情形,正如文件的最后所说,文件要求各地要结合新举措,打破定式思维,合力高效办成一件事。要增加大家的幸福感、安全感。

小结:

以上,对上述政策中的主要内容做了一点简单的介绍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用。

当然,波哥看楼市认为,要想有效破解不动产登记办证中的重点问题,这也是一个系统工程,比如上述《通知》中,还提到了“全程网办、提高涉企登记服务水平、强化登记和税务+金融高效协同”等内容,而非一个优化办理流程,就能全部囊括的,在这个文件体系内也是一个有效的小闭环系统,考虑到篇幅有限,其他的内容就不去一一介绍了,大家有时间,可以自己去详细了解一下。

在此,有一个问题可以稍微思考一下:

为什么,四大部门要联名发布一个这样的通知呢?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

经波哥看楼市初步分析:

必定是以前和现实中,出现了很多的各类问题,让大家对原来的操作模式诟病太多,比如,在房产继承过程中,或许也出现过一些诸如“证明你爹是你爹”之类的非常奇葩的闹剧吧,而办证窗口部分工作人员,很多时候只知道按条条框框来办理,对相关政策的了解也多半经不起恭维,而只会“按程序工作”等等,加上法律关系复杂、所需合规材料文件一大堆等,窗口工作人员和办证人等都非常头痛,效率底下、相互扯皮、张冠李戴等情景,肯定不少见。

事实上,由于不动产涉及到老百姓和企业等切身利益,也是国家税费等重要来源之一,其登记于国于民而言,都是一件大事和相对高频的具体性行为,都不能马虎为之。

其实,这个事情很多年前就开始了,并在不断推进和优化过程中,只是以前由于技术手段、各领域信息整合相对分裂等,在不动产登记方面,尚有很多不足之处,所以,如果你对这些政策的变化比较了解的话,就知道为何以前的政策基本都是某一个或两个部门发出的,很少有前文所讲的四大部门联合颁发此类政策的情况发生。

毕竟,通过多年的努力,以及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的进化和深度应用,很多不同部门的信息得以真正必要和有效整合及共享,也因此才有了这一最新版本的不动产登记政策的出台。

加上对事务性和法律性等内在关系、程序及其相关流程、所需资料等方面的重新优化等,这个目前更加完善的版本,也才有了足够可靠的支撑点。

好了,这个问题,在此就初步聊一聊,其他的此略。

接下来,再说两个跟此相关、大又家都比较关心的问题,以供各位参考:

1、房产的继承方式有哪几种?

其实,这一个问题,在上述的《通知》中,已经提到了,主要有三种方式——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下面再补充一点法律方面的内容,以供大家借鉴。

根据《民法典》(施行)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其他的,就不多扯了,因涉及具体的内容太多,非一篇文章可以讲清楚,不清楚的请参考《民法典》等,故,此略。

2、房产的继承权,又主要有哪些相应的“新规”呢?

据波哥看楼市观察,在上述三种继承方式中,其中的法定继承受遗赠继承这两种情况,前者根据法定原则自然成立,后者有遗赠抚养协议,都是有清楚的法律或协议依据可以作为正确行权的规范,基本不会引起什么误会、误解、误伤等情况。

遗嘱继承这一方式,既简单又复杂——如果是白纸黑字写下来的,那也比较简单,基本照章办事就行;可是,遗嘱继承又很复杂,比如遗嘱的真假、其内容是否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口述遗嘱行不行等等,会导致一系列新问题的出现等。

立遗嘱是一个相对古老的模式,它的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已经深入到人类的血脉之中了,也因此,会造成遗嘱变成了一把双刃剑,其反面,其实在很多历史故事或现实事件之中,都会让你看到众多扭曲的甚至带着血与火画面和案例。

不扯远了,再回到主要问题上来。

众所周知,在通常的认知上,遗嘱都是白纸黑字写的一份文件,但是由于很多时候并不具备合适的条件,或受某些突发事件的影响等等,想搞出一两页正儿八经的纸质遗嘱,也不现实。

对此,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也充分考虑到了很多新的情况,对继承权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以及补充;根据业内的相关论述,梳理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点:

●首先,是立遗嘱方式的变化,过去立遗嘱一般都是通过书面形式完成的,如果遇到了继承权的纠纷,拿出父母的遗嘱就再也不会多出来的问题了。

但考虑到有一部分老人年纪大了不会写字,又或者年纪已经到了无法完成书面遗嘱的年纪,国家针对这部分老年人,增加了录像作为有效遗嘱的方式。

只要在镜头前念出了遗嘱的内容,比如指定某人为财产继承人,那么就可以省去很多麻烦事,以前立遗嘱还要去做公证才行,录像遗嘱则可以很好记录立下遗嘱的全过程。

●其次,则是为了确保遗嘱内容是老人的真实想法,立遗嘱的过程中需要两名见证人完成见证才有效,这是为了避免一些子女没有尽到子女的抚养责任,然后又想要通过胁迫、哄骗等其他方式骗取父母的财产。

这也意味着,即使已经和老年人约定好了,在没有见证人监督立遗嘱过程的情况下,这也属于无效遗嘱。

●最后,则是扩大继承人范围,现在外甥、外甥女、侄子、侄女也属于继承范围内,要是子女没有尽到赡养责任,那么老人可以将财产给外甥、侄子这些愿意照顾老人晚年生活的亲人继承。

也即,《民法典》在人性化、有效化、权责平衡化三个方面,做出了新的安排,这对遗嘱继承是一个更加科学的解构。

进而,能推动人们在行使继承权上更加规范和合理、有效等。

同时,据波哥看楼市独家观察:

上述的《通知》,则是在《民法典》的基础上,对相对程序和流程等进行了更合理便利的考虑和设计,两者配合起来,就架构出了“法律+操作”两者叠加的新规模式,因此,本次政策在实操和服务方面的优化提升,既有效延申了相关法律的价值,又在对具体事物的处理和效率上等进行了强化和突破等,而使得两者相得益彰,必能使社会各界在房产继承这个板块上受益良多。

大家都知道,房产继承,基本上每一个人都会碰到,也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中很重要的一个财产传承、资源延续和变迁中的一个相对恒定的社会性大话题,简单点说,就是关乎国计民生吧。

下面,用官媒的一则新闻从整体层面,再来佐证一下。

2019年3月9日,新华社新闻显示:

“得益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加快完善,我国以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为主的登记财产指标排名跻身全球先进行列。

记者9日从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获悉,世界银行日前发布《2019营商环境报告》显示,在监测的190个经济体中,我国营商环境评价‘登记财产’指标从2018年的第41名上升至第27名,提升了14名,达到全球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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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是关乎国家发展的大事之一?

因此,“房产继承”,成为各个时代的热点话题,因其深厚根源和牵扯因素较多,就并不奇怪了。

然而,时代和环境等,在不断快速变化,在固有的本质性的法则之外,每个时代、每个国家、每个阶段,可能都会有所不同。

也就是说,任何一个政策和模式,都是为了解决现实问题而生的,不然,就没什么价值和意义,也很难经得起历史的评判。

换句话来讲,即为——政策等,要因情而变和与时俱进,方能产生正向的现实价值,波哥个人认为,这才是新政或新规不断推陈出新的根本逻辑。

另外,最大的一个动力是:

目前,国内已经进入一个新的沉淀和再出发的特殊时期,原来许多行之有效的向“”发展的增长方式,已经被趋势的大浪潮冲垮或冲走了,国家和产业等的发展都遇到了一个较大的瓶颈,外求越来越难或不可得,不可能再去撞南墙了。

也因此,必须调整思路和航向而转求于“”,所以,近年来在各个领域不断推出新的政策和方略等,我们认为,其核心目的就是要在战略和战术层面优化和深化和改革,以便有效去激活各个方面的价值和动能,进而,促使它们成为新的生产力和助推器。

这一点的感悟,来自于波哥最近发布了几篇新规类文章后,有不少朋友在问——这些新规,到底从何而来?

其实,这个问题一般人问不出来,很多人只看到了表面的纷繁变化,而有点眼花缭乱的感觉,也不能让自己的内心真正静下来。

今天,就借本文,来回应一下那些眼光独到的朋友们的问题吧。

最后,再提一点,在房产继承的“新规”上,不少朋友大多相对皆为割裂式的分析和思考模式,不能给大家呈现出一个相对全面的结构,可能会有一些小的瑕疵。

当然,从写文章的角度来看,各有视角和观点,无可厚非、无伤大雅。

然而,波哥看楼市觉得,把一件事情尽量考虑得深一点,会更好一些,也能给更多的朋友输送一些有效的力量。

不知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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