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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陈某与印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两人时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2023年3月,陈某与印某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开始分居生活。

在离婚冷静期内,印某发现陈某与异性冯某举止亲密、出双入对。印某认为陈某婚内出轨,要求陈某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陈某则认为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且已经申请离婚登记,不应赔偿

离婚冷静期满后,双方并未到民政局申领离婚证。印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

请问:印某的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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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本案中,陈某与印某只申请了离婚登记,离婚冷静期满后,陈某与印某未领取离婚证,并不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的离婚关系,在法律意义上仍为夫妻,互相负有忠实义务。

而陈某与婚外异性举止亲密,属于单方面过错行为,陈某应当对此行为负责,并对印某做出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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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洁莹

一审:贝奇聪

二审:丁向娜

三审: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