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4)鄂0582民初786号之一

位天元:本院受理原告宜昌通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位天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582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位天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昌通腾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7200元;二、驳回原告宜昌通腾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被告位天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582民初1277号

陈善勇:本院受理原告文建群与被告陈善勇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582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文建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文建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582民初1277号

陈善勇:本院受理原告文建群与被告陈善勇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582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文建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文建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581民初1346号之一

本院受理原告陈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581民初134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飞借款本金13500元,并支付以13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时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陈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波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7889号

江婵云:本院受理原告张琼甫与被告江婵云、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4)鄂0104民初7889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7876号

柯尊财:本院受理原告黄香云与被告柯尊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4)鄂0104民初7876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8184号

卢小刚:本院受理原告易建平与被告卢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4)鄂0104民初8184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小年、武汉顺盛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宇诉被告杨小年、武汉顺盛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92民初10093号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0月15日下午3时在本院东湖人民法庭(地址: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301号东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李志涛、肖婧027-86783320

联系地址: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301号东湖人民法庭

公告

(2024)鄂0581民初1353号

姚飞飞:本院受理原告刘军起诉你、姚明学、陈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581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你与姚明学、陈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刘军借款3万元及逾期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从2024年6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计算);二、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军借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24年6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3826元、公告费40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壹加壹画室创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告白如冰诉被告许春波、贺旸、第三人武汉壹加壹画室创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4)鄂0115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追加许春波为(2023)鄂0115执934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许春波对(2022)鄂01民终138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武汉壹加壹画室创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许春波承担。后被告许春波不服该判决,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7984号

武汉艾菲丽尔商贸有限公司、李能钢: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佳鹏服装辅料商行与被告武汉艾菲丽尔商贸有限公司、李能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4)鄂0104民初7984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河南汇鑫电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善启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豫1628民初44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15日为上诉期限,逾期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爱华:申请执行人李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豫1681民初6038号调解书已生效,因你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萍要求拍卖登记在你丈夫洪振名下位于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办秦俑馆服务区C区4号楼1单元1层10004号的房产。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腾房公告》。自公告之日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冀0403民初5163号

邯郸市东捷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柴东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金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东捷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柴东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马焕焕:本院受理孙成旺诉马焕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成旺申请执行(2022)豫0183诉前调确695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183执2794号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1628民初3681号

陈艳杰:本院受理原告吴自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628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菲菲:本院受理韩世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吉0403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903民初5757号

刘大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一日)在本院龙冈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徐桂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茂荣与你民间借贷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903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四川省隆昌市双凤镇七里村4组16号的叶兰:本院受理的(2024)川1083民初3560号原告张雪峰诉被告叶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本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14986元并支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6日9时在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公告

四川省隆昌市黄家镇利群村3组64号的杨世华:本院受理的(2024)川1083民初3367号原告郑尚华诉被告杨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本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6日10时在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1628民初4368号

韩胜利:本院受理原告朱天文诉被告韩胜利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宋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皖1622民初5520号

赵雪岭:本院对原告庞强强诉赵雪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即2024年10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涡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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