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的法律框架中,遗赠作为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其实现往往依赖于受遗赠人对于遗赠意愿的接受。然而,对于这种接受遗赠的表达方式,常常存在一个误解:许多人认为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才算有效。事实上,法律对于受遗赠人表达接受遗赠的形式的规定并不严苛,甚至可以说相当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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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遗赠的接受并不限于书面形式。这意味着,受遗赠人如果选择接受遗赠,其表达方式可以是多样的,包括但不限于口头形式,或是通过特定的行为表现出接受遗赠的意愿。例如,如果受遗赠人在知晓遗嘱内容后,选择搬入被遗赠的房产并开始居住,这种行为本身就可以被视为是一种默示的接受遗赠的表示。

其次,法律实践中对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意愿表达采取了开放的态度。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受遗赠人是否有接受遗赠的意愿。这种判断依据可能包括受遗赠人的言行举止、与遗赠人的互动关系,以及任何可以表明其接受或拒绝遗赠意愿的行动。

再者,关于遗赠接受的具体规定,可以参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条明确指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综上所述,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并不局限于书面形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遗赠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表达其接受遗赠的意愿,包括但不限于口头形式或通过行为表现。因此,当涉及到遗赠接受的问题时,受遗赠人及其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以确保遗赠意愿得以准确实现,同时也保护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