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0日18点24分,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杜庄子村杨占军,因呼吸困难后背疼痛在家人陪伴下步行到宝坻区中医院诊治,当时不仅被收住院,而且还被定为是危重病一级护理。患者被收住院,就等于是医患双方签订了医疗服务合同,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

依照相关医疗规定:危重病人的一级护理应是15—30分钟巡视一次,严谨观察病情,记录体征数值、输液和用药反应等,若出现危急情况应当及时抢救。但宝坻区中医院仅是在杨占军住院当时给做了4分钟的药物治疗,直至第二天早6点零5分其死亡前不仅未给过任何其他药物治疗,甚至连一级护理的正规探视都没有履行,连危重病护理记录都没有写过,这不仅是典型的渎职枉法,而且是骇人的草菅人命。

依据其的违约行为,宝坻中医院对杨占军的死亡本应承担全部责任,但被杨占军家属不认可的法医鉴定却认为该院仅应承担40%的责任,而另60%的责任应由死者承担。明明是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在杨占军生前不仅未予全程药物治疗、探视护理,及时抢救等必要且应尽的措施,怎么却还让已经付费等待救治的死者承担60%的责任,这还有点天理吗?由于不服该鉴定,杨占军的家属提出重新鉴定,但却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未获批准。

不仅如此,杨占军的母亲年迈多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女儿无人抚养,其的抚养费问题该否也应由宝坻区中医院一并承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