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仙游法院对涉案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仙游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法院门户网(http://fjxyxfy.chinacourt.gov.cn/)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现将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示如下:

公告一

郑群:

本院受理原告林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322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郑群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林玲借款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郑群负担(限郑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实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公告二

蔡垒:

本院受理原告肖薇与被告蔡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322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蔡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肖薇借款10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108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3.4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蔡垒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来源 | 仙游法院

编辑 | 罗婷婷

审核 | 林慧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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