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铜川,60岁大妈为讨要5000元本息,到浴室找男技师讨债,期间双方协商未果,男子向二楼澡堂男部走,大妈却执意跟着进入,双方拉扯期间造成大妈手指骨折,男子一审获刑11个月,并判决赔偿5618元,一审后双方均不服上诉,大妈认为赔偿太少要求改判为105788元,男子则认为自己属正当防卫无需判刑,二审会如何认定?

(案例来源:铜川市中院,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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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缺在铜川市耀州区一家洗浴中心上班,因宋缺欠李娟5000元迟迟未还,李娟多次讨要,事发当日9时许,李娟到洗浴中心找宋缺索要债务。

李娟到洗浴中心楼底时碰见宋缺,便要求宋缺还钱,宋缺声称手头紧张没钱归还,并准备返回二楼澡堂男部,李娟误认为该处是洗浴中心办公室,就想跟着宋缺一起进去。

宋缺见状,用拳头在李娟左侧胸口打两拳,然后强行将李娟往外推,李娟则用左手死死抓住宋缺不让走,双方推拉过程中,宋缺用力将李娟的左手掰开。

因男女力量悬殊,李娟抓得又很紧,她的左手被掰开后,疼得坐到地上大喊大叫,不久后李娟报警,称自己去洗浴中心向宋缺要账时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警察到场后,李娟说手疼得厉害,警察发现李娟左手中指有点肿,宋缺则没有受伤,就是拉扯时太用力导致胳膊有点酸疼,在警察介入下,双方同意协商处理。

后李娟去医院看病,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左手中指粉碎性骨折,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没达成一致,李娟二次报案后,警方立案处理。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娟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警方于是传唤宋缺配合调查,宋缺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李娟分别到两处医院看病,经鉴定,李娟护理期、营养期均建议为25日,误工期建议为55日,宋缺代为支付医疗费15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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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李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医疗费5524元、外购药360元、营养费1250元、鉴定费720元,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97934元,共计105788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宋缺故意伤害李娟身体,致李娟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宋缺经传唤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且宋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宋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判处宋缺有期徒刑11个月。

对于李娟主张的费用,支持医疗费1248元、营养费750元、护理费2500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720元,合计5618元,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因未提供证据故不予支持。

关于李娟主张的误工费,虽对误工期限进行过鉴定,但因李娟年龄已超过60周岁,且未提供有效误工工资证明,故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娟和宋缺均不服上诉,李娟同意刑事部分判决,但认为民事部分赔偿太少,要求二审改判宋缺赔偿105788元。

理由是,李娟虽然已经60周岁,但受伤前一直在打工,受伤后残疾不能胜任正常工作,应赔偿误工费,且原判医疗费、交通费等明显太少。

二审中,李娟提供处方笺1份、药店收款收据1份、门诊收费票据1份,拟证明医疗费680元、购药费用801元、检查费90元。

某店证明材料一份,拟证明李娟自2021年4月起,一直在该店务工,工资为每月3000元,宋缺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

宋缺认为,李娟到工作场所索要高利贷,且执意要进男澡堂,双方互拉致李娟轻伤,李娟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其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无需赔偿。

那么,二审会如何判决?

1.首先,宋缺不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保护正当权益免受不法侵害,采取措施致他人受到伤害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0条和民法典第181条,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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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宋缺和李娟之间虽有拉扯行为,但李娟并未对宋缺人身构成威胁,宋缺明知强行掰开李娟手指,会造成李娟的手指伤害,而放任伤害结果发生。

宋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李娟轻伤结果,其行为不具有正当防卫中的起因条件和防卫条件,应认定为故意犯罪。

2.其次,赔偿金额应按证据认定。

宋缺不构成正当防卫,且李娟的行为虽有一定过失,但其误认为二楼是办公场所,为讨要债务而跟随宋缺进入,不构成刑法和民法典上的过错,宋缺应对李娟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中,李娟提交门诊收费票据中记载的门诊号,与原审中李娟提交的DR检查报告单中记载的门诊号、X光片中记载编号一致,故该检查费90元应予认定。

李娟年龄虽超过60周岁,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本案中,李娟因手指受伤致轻伤二级,影响劳动收入,可参照经鉴定的误工期限等,酌情认定误工费3000元。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宋缺犯故意伤害罪并无不当,医疗费和误工费赔偿数额不当,应予纠正,故改判宋缺赔偿李娟医疗费1338元、营养费750元、护理费2500元、交通费400元、误工费3000元、鉴定费720元,合计8708元。

对此你怎么看?